贵州省遵义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政策解读
转自: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稳预期、防风险、促转型”工作要求,实现“保交楼、稳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增信心、稳预期”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遵义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重点内容解读
《措施》)从六个方面提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金融监管支持政策方面
1.落实“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所购商品住房所在县(市、区、新区)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2.关于居民家庭在当地名下成套住房套数的查询途径。一是房屋坐落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新区、汇川区范围内的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平台在线查询出具结果。二是产权人到各县(市、区、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线下窗口申请查询和自助查询机查询,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他人提供申请材料(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到线下窗口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
3.关于网签合同备案的成套住房套数查询途径。在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或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查询。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方面
1.关于阶段性支持公积金贷款职工“又提又贷”。一是此项政策支持的对象是: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二是此项政策要求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提取申请时间均应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且提取时限须在贷款审批通过后。
2.关于“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此项政策支持的对象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
3.关于“放宽省内异地贷款申请条件”。此项政策支持对象是: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省内缴存职工,无论其本人或配偶是否具有我市户籍,均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对于一方是省内缴存职工、另一方是省外缴存职工的,如果省内缴存职工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条件,则不需要至少一方具有我市户籍;如果省内缴存职工不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条件,则需要至少一方具有我市户籍。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省外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仍需其本人或配偶具有我市户籍。
4.关于“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一是此项政策的支持对象是: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有职工。二是此项政策调整后,本次提高最高贷款额度较此前最高贷款额度提高了5万元。
5.关于“开展公积金补息贷款”。一是公积金个人购房补息贷款是指:将符合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由指定的受托银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借款人及其配偶按月足额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逐月补贴到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贷款方式。二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补息贷款与普通公积金贷款主要不同之处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补息贷款支持的群体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通过补息贷款方式享受公积金贷款低利率实惠。
(三)优化土地出让和规划建设条件方面
1.关于“交地即交证”。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在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在完成土地交付手续的同时,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为企业实现开工建设提速,为项目赢得发展先机。
2.关于优化土地供应。根据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科学确定供地节奏,结合市场发展需求,优化规划条件,完善公共配套要求;对商业房地产库存消化期高的区域,合理确定商住比例,帮助房地产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3.关于适当放宽住宅建筑高度限制。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建设开发情况,在确保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的情况下,适当对住宅建筑高度进行合理调整,提高项目土地使用率。
(四)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方面
1.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可申请办理户籍落地手续,其子女可依规享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
2.由贷款银行、房屋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二手房“带押过户”,解决存量房交易过户中“转贷”办理时间长、资金负担重等问题,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3.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或居民成套住宅后,水、电、气收费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五)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方面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经依法批准分期开发的,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完成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可分宗办理土地权属。
2.在贵州省能源局等4部门下发《省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能源电力〔2023〕43号)前审批的项目,房开企业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充电桩个数,暂不将配建充电设施设备纳入竣工验收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六)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方面
1.支持避暑康养类地产发展。经县(市、区)政府认定的避暑康养类地产项目,不配建5%的保障性住房;支持合理调整车位配比,具体标准按“一项目一方案”独立审核;开辟手续办理“绿色通道”,提高避暑康养类地产开发、交易、登记等审批服务效率。
2.优化我市容积率计算规则。鼓励住宅建筑形式多样化,进一步提高居住品质,满足消费者改善型住房需求。
三、执行说明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之前已出台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