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通能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市监处字〔2021〕254 号)

2022-01-19 17:40:27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庆通能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市监处字〔2021〕254号)。

关于重庆通能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市监处字〔2021〕254 号)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市监处字〔2021〕254号)

当事人:重庆通能能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通能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8MA5U7GH38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2021-51SH070570)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1]030015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7.23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经抽样检验,水项目不符合GB18047-2017标准,依据《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2021-51SH070570)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1]030015号)各1份。根据《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该检验结果“不得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2021年10月27日,经报区局领导审批,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7.23的车用压缩天然气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抽检6号枪。根据《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抽样基数/批量:5小时销售量:1900kg;抽样数量:2m3(标准状态),其中:检样数量1.95m3,备样数量0.05m3;封条起始编号:20216231(1~4号);备样封存地点为承检单位。2021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的上述车用压缩天然气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经查,造成当事人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有:一是受销量限制,压缩设备连续运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干燥时间不足导致干燥剂脱水能力下降;二是抽检的6号枪长期未使用,导致其内部存在积液;三是当事人处于南岸区天然气供气主管道端头,主管道检修过程中,多次将当事人设为天然气最后消耗点,增大了干燥装置的脱水负荷;四是当事人硫水分析仪数值显示灵敏度较低,无法准确分析出天然气含水量指标,无法为加气站脱水提供有效的参考指标。鉴于上述原因,当事人整改如下:一是增加干燥频次提高干燥效率,由原来的7天一次更改为5天一次;二是对干燥剂(分子筛)全面更换,周期由原来的12个月改为8个月,确保干燥剂的吸水能力;三是加气机(含储气井)的排污周期不论使用频率高低,一律由原来的7天一次更改为4天一次;四是对6号枪部件进行拆解,发现存在积液现象,加气过程中将部分液体带入天然气,清洁内部部件;五是如再遇南岸区供气管道检修并将当事人设为消耗点,当事人将第一时间对脱水装置进行干燥处理;六是对硫水分析仪进行检修并更换部分配件。整改完成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联系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其生产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批号:2021.11.4/-)进行抽检。经2次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2021-08SH110311)结论是所检项目(包括水项目)符合GB18407-2017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7.23的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成本价是4.30元/kg,销售价是4.68元/kg,抽样当天5小时内总销售量是1900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涉案货值金额是1900kg×4.68元/kg=8892元,违法所得是1900kg×(4.68元/kg-4.30元/kg)=7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2021年07月2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为20216231)1份及《现场笔录》1份、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及检测人员资质复印件2份,证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7.23的车用压缩天然气进行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事实。

第二组:2021年08月26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签发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1-51SH070570)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7.23的车用压缩天然气为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第三组:EMS特快专递物流单(编号:1196000952856)照片打印件1份及物流运输信息(编号:1196000952856)打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21日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为20216231)和《检验报告》(编号:No.2021-51SH070570)。

第四组:2021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送达回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第五组:2021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编号:20216231)1份、当事人成本核算表1份、《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1年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492号)复印件1份及《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7.23的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的抽样基数/批量:5小时销售量:1900kg;产品成本价是4.30元/kg,销售价是4.68元/kg。涉案货值金额是8892元,违法所得是722元的事实。

第六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相关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等事实。

第七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及《检验报告》(编号:No.2021-08SH110311)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销售车用压缩天然气水项目超标进行原因分析及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南岸市监告字〔2021〕277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重庆通能能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积极提供《生产工艺图》、《成本核算表》等证据,同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和《抽查结果通知书》后,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不合格的原因,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具有从轻处理情节。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7.23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水项目严重超标,依据GB18407-2017《车用压缩天然气》,水项目技术指标要求“在汽车驾驶的特定地理区域内,在压力不大于25MPa和环境温度不低于-13℃的条件下,水的质量浓度应不大于30mg/m3”,而检测值为147mg/m3(最高操作压力为22.0MPa,环境温度为35℃),检测值远远高于技术指标限量值,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具有从重处理情节。对以上情节进行综合评判,对本案实施一般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的违法行为,决定:1、罚款17784元;2、没收违法所得722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重庆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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