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1-19 07:56:35 - 海南日报

为加强我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适用于海南省餐饮服务单位烹饪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

标准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其中油烟为1mg/m3,非甲烷总烃为10mg/m3。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此限值,现有餐饮服务单位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限值。

标准规定餐饮服务单位运行的操作要求。餐饮服务单位烹饪操作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联动,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放。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禁止通过下水管道、地沟或居民楼公共烟道等地方排放餐饮油烟,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产生的气味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特殊气味时,应符合GB14554臭气浓度指标的规定。未经任何净化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视同超标排放。

标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净化设施及管道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洗,保证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无明显油污。餐饮服务单位应记录净化设施的日常运行、更换滤料、清洗维护记录等台账,台账应至少保留1年备查。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放口标志。

标准全文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hnsthb.hainan.gov.cn/)检索查阅,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日。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传真0898-65313255或电子邮箱lvlingui@hai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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