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被收取高额电费 相关部门:不合规,可维权

2024-01-19 06:05:37 - 贵阳日报官方微博

转自:贵州日报

租客被收取高额电费 相关部门:不合规,可维权

房东透露,观山湖区这一片的出租房电费都是按每度1.5元收取。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高琴王颖摄影报道

贵阳市有部分自建房被村民作为出租房,租客大多数为外来务工人员,最近,就有租客向“天眼问政”栏目反映,观山湖区自建房的电费很贵,房东要收取每度1.5元的电费,租客质疑高额电费的合理性。

“天眼问政”栏目记者对此进行核实采访,房东直言不讳地说:“这一片的租客都是这个电价。有住了十多年,一直都是这样收费的,没有收据,电费直接交给我就行。”

房东收取租客电费高于供电局规定电价的两倍甚至更多,是否合规?租客被房东要求按照高标准缴纳水电费,应该如何维权?

记者将走访情况反馈至南方电网贵阳供电局。该局相关人士了解情况后表示,针对所述观山湖区该村民自建房,房东将房屋分间出租并给每户租户分装独立电表,该租住房用电属于正常居民生活用电。按照《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电费应按照“合表用户”用电价收取,以不满1千伏计算,每度电0.48元。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照“基准电价+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最大上浮幅度统一为6%。

“租户以1.5元每度电向房东缴纳电费,多交的电费,应该是房东向租户收取的。”工作人员表示房东加价收取电费是个人行为,无政策支持。

随后,记者向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工作人员表示,房东与租客之间的电费结算,不在市场监管局的管理范围,如果在租房合同期内房东擅自提高电价,租客可根据租房合同进行维权。

对此,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晓艳律师作出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以及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房东是否有权要求租客支付租赁期内的水电费以及要求支付水电费的标准,取决于双方达成的租赁合同中,关于租金标准是否明确约定包含水电费以及水电费的支付标准。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租赁合同中仅约定租客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但未明确水电费用标准的,根据交易习惯,租客完全可以要求房东提供相关部门收取水电费的票据后,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水电费据实缴纳,否则完全可以拒绝缴纳。”

因此,在实践中,张律师建议,大家在租房时尽量签署书面的租房合同,并在租房合同中就租金标准以及租赁期间内产生费用的承担主体以及支付标准等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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