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202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及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规定的修改

2024-01-19 17:06: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一、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相关内容的修改

(一)新增局部外观设计相关规定

在审查指南中增加局部外观设计相关审查规定。明确产品的不能分割的局部可以通过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获得专利保护。增加涉及局部外观设计的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明确不能在产品上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或者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的局部外观设计,以及仅为产品表面的图案或者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设计,不属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细化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提交要求,明确其产品名称应当同时包含整体产品和请求保护的局部,视图应当使用虚实线结合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明确区分请求保护的局部和其他部分,必要时还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局部的用途、点划线的使用等内容。此外,明确单一性审查相关规定以及涉及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修改规则。

(二)修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审查规定

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审查规定作出适应性调整,明确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或者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的申请,能够同时保护产品和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的申请,可以选择带有或者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两种提交方式,既能够满足申请人希望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在所应用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的需求,也能够满足申请人对投影类图形用户界面和通用型图形用户界面的全面保护诉求。

(三)新增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相关规定

结合外观设计的特点,参考发明及实用新型本国优先权制度,在审查指南中增加“要求本国优先权”一节,对相关规则作出细化,明确关于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声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以及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的相关规定。特别明确了当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时,应当在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四)扩大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范围。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通常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现有设计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单独对比,对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五)完善立体产品的视图提交相关规定

对于立体产品中不涉及设计要点的面,可以提交正投影视图也可以提交示出上述面的立体图,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在满足外观设计清楚表达的前提下,增加了视图表达方式的灵活度。

二、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内容的修改

(一)新增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事务处理相关内容

增加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传送条件和传送程序、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委托代理、分案申请、国内公告等其他程序,以及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缴纳手续的相关规定。明确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通过上述方式提交申请的,还可以经由专利局向国际局缴纳国际注册相关的费用。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国际局公布后,专利局给予国家申请号并启动后续审查程序,申请人基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按照国家申请处理。

(二)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审查相关内容

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际局公布后,在国家程序中有关审查的相关规定。国际局公布的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与在中国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具有同等效力,专利局将按照国内法律规定,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对优先权、分案申请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等作出规定:明确了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向专利局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提交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相关证明文件的期限均自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算;按照审查意见提出的分案申请,最迟应当在原申请的国内公告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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