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八则

2024-01-19 21:27:00 - 南海网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八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你(单位)涉嫌不按时缴纳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1)。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月19日

附表1.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八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附表2)。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月19日

附表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八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附表3)。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月19日

附表3.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八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一年以上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的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附表4)。

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

法行为通知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为自然人的有权要求

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月19日

附表4.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八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行费一年以上。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截图)证据证实(详见附表5)。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签收时间详见附表5)。

该文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责令补缴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履行补缴义务。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补缴通行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5)。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月19日

附表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八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行费一年以上。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截图)证据证实(详见附表6)。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签收时间详见附表6)。

该文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详见附表6)。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月19日

附表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八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行费一年以上。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截图)证据证实(详见附表7)。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签收时间详见附表7)。

该公告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详见附表7)。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月19日

附表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八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本机关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6月1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告知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应缴规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月19日

附表8.个人详情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八则

附表9.单位详情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发布公告八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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