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制售假农药被判刑

2023-11-19 16:03:50 - 新快报

为人处世理应诚信坦率,但偏偏有人走邪门歪道,喜欢去“钻空子”,但这些歪脑筋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杨某在广州当地一家农药厂打工过程中,发现周边村民在种植果蔬的过程中对农药有较大需求。而农民们在购买农药时一般不会对产品进行细致检查。杨某觉得发现了“商机”,遂决定跳出工厂“单干”,自行制作、贩售农药,以赚取更多“快钱”。

杨某购入大量劣质农药,在其住处内重新勾兑、包装,然后再将“焕然一新”的劣质农药通过邮寄出售或者自行驾车外出销售的方式,将农药制品销往广州周边各地。后来,杨某还雇佣朱某(另案处理)驻点在广州增城区,向当地农户出售其自行生产、包装的农药制品。

最终,朱某、杨某被先后抓获,执法人员在二人住处以及出售农药的小车内缴获大量农药制品。经检验、检测共有2700余瓶不合格农药,货值近27万元;缴获的销售记录本显示二人已出售不合格农药的销售金额共计7.6万余元。

其中,部分不合格农药经检测含有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三唑磷成分(一种有机磷杀虫剂,因其具有高风险性,易造成蔬菜农残超标,对人体有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被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产品,销售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另外,因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农药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三唑磷,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给不特定的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或者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还判决杨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49380元(该笔费用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在广东省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增城法院陈友法官认为,本案中杨某将购入的农药进行勾兑、包装,并以邮寄和自驾外出的方式进行销售,应视其为生产者、经营者,其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于犯罪主体的要求。从客观方面看,杨某等人销售的农药经检验为不合格农药并检测出含有三唑磷等违法添加成分,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要件,应认定杨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样,法院判处行为人杨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并警示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新快报记者杨喜茵高京通讯员粤法宣

编辑:乐丹娜

校对:冯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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