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未来种子基金运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3-11-19 11:02:00 - 清科研究

《长春未来种子基金运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长春未来种子基金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长春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能留尽留、能转尽转、能用尽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春未来种子基金(以工商核名为准,以下简称“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财政出资、国有企业出资、政府引导母基金出资等。

第三条基金秉持“投早、投小、投科技、投本地”的理念,围绕原始创新、源头创新、集成创新,支持科研项目就地转化,支持科技团队就地创办科技型企业,为长春市培育和留住创新源头和火种,积蓄新的发展动能,促进我市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服务产业加快发展,为我市科技创新城市战略深入实施和率先振兴突破提供创新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设立长春未来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种子基金的领导机构,对基金履行指导、监管职能。基金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市科技局委派2人、市财政局委派1人、市国资委委派1人、市国投集团(未来科创集团)委派1人,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2、对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事项进行备案管理,对损失核销事项进行审批,对超出基金投资限额的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3、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基金的管理运行;

4、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进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价;

5、建立专家库;

6、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上述职责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决策流程。

第五条基金管理机构由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相关登记备案,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原则上管理团队经营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3、原则上实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总额的2%;

4、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规范;

5、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6、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收集、汇总项目来源,建立基金项目库。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制定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组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

2、拟定各期单只基金的设立、变更、增(减)资、清算等方案,并操作实施;

3、投资实施,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考),组织召开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投资限额以内的投资方案进行决策,对超出投资限额的投资方案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

4、投后管理,监督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为其提供增值服务,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并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5、股权退出,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6、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拟定损失核销方案;

7、完成基金清算等其他工作。

第七条市科技局作为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八条基金将择优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团队:

1、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2、大院大所、科技龙头企业所举办行业赛事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3、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包括海外留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优秀本科毕业生;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

5、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员。

若上述科技团队未设立企业主体,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六个月内设立企业。

第九条标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长春市;

2、科技团队在其创设企业中持有股权不低于30%,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3、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所属领域符合长春市产业发展规划。

第四章投资模式、投资策略

第十条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期限一年以内可转为股权的债权投资为主要投资模式,其主要投资策略是:支持长春市处于种子期和早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包括高校院所转化的科技项目、长春市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解决“卡脖子”问题和具备“硬科技”属性的项目、拥有原创的专利技术或独特的商业概念和商业模式项目及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单一项目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且基金不得作为单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金投资500万以内项目采取事后备案制,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度将投资实施情况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投资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单一投资项目,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事前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项目决策

第十二条基金项目可由市科技局集中推荐,归集至基金项目储备库,也可通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新型研发机构向基金申报,或由项目团队直接向基金管理机构申报。基金项目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基金管理机构对集中申报的项目资料和方案进行分类整理,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初步筛选。

第十三条基金项目决策。经初步筛选后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所处行业,由专家对拟投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对权限以内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审议。超出权限的投资方案形成意见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项目申报前,应将项目融资需求和相关科技成果在科创一网通云平台登记备案。完成项目投资后,有关信息在长春科技大市场科创一网通云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对拟投资企业的可转债投资方式除外);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第十六条基金闲置存量资金可用于购买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

第十七条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七章项目退出

第十八条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可以通过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公开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第八章损失核销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被投资企业发生事实损失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对可能出现下列损失的,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予以核销:

1、基金投资企业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2、基金投资企业出现被宣告破产、被注销、吊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等情形,进行清算后出现的损失;

3、基金投资企业已资不抵债、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出现的损失;

4、基金投资项目已超过投资期限无法退出出现的损失。

第二十条损失核销审批程序

1、方案提交。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由基金管理机构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对资产损失原因进行梳理说明,并依法合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形成核销方案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

2、核销决策。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据资料及核销方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3、财务核销。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4、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基金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章容错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金作为政府主导、国企运作的科技创新种子基金,主要目的是提升长春市科技创新原生动力,加大对长春市种子期科技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解决长春市种子期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基金评价应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不应以基金收益作为最终评价依据。为此建立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的投资损失,不追究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责任,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50%(含50%)的亏损,按照基金整个存续周期予以评定。

第十章基金费用、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管理费计提方法和标准。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每半年提取一次(具体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执行)。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基金管理机构按照不高于基金实缴金额的2%收取当年管理费用,具体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收益分配基金清算时,在返还全体合伙人投资本金和门槛收益(门槛收益具体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后,剩余投资收益的20%首先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其余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产品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应当遵循风险投资行业发展规律,弱化财务指标考核,重在科技成果转化数量以及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基金清算后,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进行终期总体绩效评价。基金总体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整个存续周期的运营效果予以评定,而不应对单独某个项目造成的投资亏损进行评定。针对基金中国有出资方上级部门的考核,国有出资方在基金出资部分的考核,应充分结合本办法第九章、第十二章内容,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章尽职免责

第二十六条基金建立基金尽职免责机制。尽职免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投资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的研究论证,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

2、投资完成后,对项目进行了有效跟踪管理并定期汇报项目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基金出现投资损失时,基金管理机构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基金管理机构相关的投资损失责任:

1、在种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2、因企业技术路线、工艺路径选择出现问题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3、因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

4、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决策或审批程序,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法定程序后造成的投资损失;

5、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明确事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字来源: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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