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88证券简称:鸿泉物联公告编号:2024-049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启智街35号鸿泉大厦17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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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0,643,920股,其中公司回购账户的股份数量为1,230,216股,该等回购账户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9,413,704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章旭健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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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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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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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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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第1、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第1、2、3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第1、2、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声、江昱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88288证券简称:鸿泉物联公告编号:2024-050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针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10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另共有2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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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核查对象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审核,并经上述核查对象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其对公司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