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24证券简称:三力士公告编号:2024-076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琼瑛女士主持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9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2024年11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高尔夫路凤凰创新园)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6,13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8.957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199,94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8.173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3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784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3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784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3,851,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71%;反对2,193,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3%;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651,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379%;反对2,193,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116%;弃权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陈重华律师、任双洋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14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高尔夫路凤凰创新园)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3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6,13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8.95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49,199,94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8.17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93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7844%。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93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7844%。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4年11月13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琼瑛主持。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851,2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71%;反对2,193,3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3%;弃权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51,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7.0379%;反对2,193,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116%;弃权9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陈重华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