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22-02-19 01:14:29 - 证券日报之声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2-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2)粤民申1135号),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1418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2020年5月27日、2021年6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主要情况如下:

(一)《起诉状》具体内容

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茂栋

被告三:傅淼

被告四: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五: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六: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八: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八名被告合称为“被告”)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请求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9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3%。2017年9月7日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就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9月7日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就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9月7日被告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就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按合同于2017年9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指定账户提供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分为两笔,一笔2,500万,另一笔500万)。被告收到上述借款后于2018年1月24日返还本金500万元。合同到期后一直未返还剩余2500万本金,且从2018年4月27日起被告一未支付任何利息。经原告催促,被告一仍不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亦不履行担保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八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一拒不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亦不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偿还完全部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人民币7,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等。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就被告一上述全部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暂计总金额人民币32,000,000.00元。

(二)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2020年5月19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91民初31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58,250元;

三、被告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向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鷙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二审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

2021年6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终21418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2017年9月7日,前海汇能金控公司与天马轴承股份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马轴承股份公司向前海汇能金控公司借款,浙江步森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天马轴承股份公司主张前海汇能金控公司出借资金来源非法。经查,2019年4月26日前海汇能金控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出通报,要求相关欠款企业及个人及时将相关款项归还至专案待收款专户中。因此,本案借款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撒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1,800元(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一审法院退回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600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各预交201,800元),由本院分别退回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申请再审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轴承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茂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傅淼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鸷资产”)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河世界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互联公司”)

(以上八名被申请人合称为“被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1418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法院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1418号民事裁定书;

二、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天马轴承公司返还申请人前海汇能金控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天马轴承公司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

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天马轴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

四、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公司、睿鸷资产、步森股份、北京星河世界公司、星河互联公司就天马轴承公司上述前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案件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再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借款纠纷因出借人前海汇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布的《关于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第四条的内容,公安机关告诫相关欠款企业及个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尽快将相关款项归还至专案代收款专户中。

公司认为,公司非前海汇能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亦没有实际占用、使用集资款项,公司不应对履行非法集资款项及其收益的清退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本案终审裁定及前海汇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公司财务状况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再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基于法律和事实依据应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诉讼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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