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炒股被罚!涉及这些券商......

2024-02-19 20:42:04 - 金融时报

除夕当日,证监会通报了近日集中查办的招商证券多名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圳证监局同步公布了一批罚单。这让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这一老话题再重燃热度,成为春节假期乃至节后当下市场关注的焦点。

从上述案件惩戒处理结果来看,证监会对63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8173万元,对1人作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将1人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46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招商证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督促招商证券启动内部问责。

同时,就在2月9日,证监会还披露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城证券原副总裁韩飞因违规买卖股票,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罚没1.17亿元。随后,在龙年开工首日,广西证监局2024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涉及违规炒股案情,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时任总经理周靖杰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被处以53万元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是《证券法》的基本要求,却为何屡禁不止?从业人员、证券公司、监管关于杜绝违规炒股能做的有哪些?此外,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交易“适度监管”呼声渐起,又应如何看待?

违规炒股17年券商高管被罚没过亿元

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明确了超1.17亿元的罚金,一份确定了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那么,在长达17余年的时间内,长城证券原副总裁韩飞是如何实施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呢?

据悉,韩飞自1997年6月起任职于长城证券,于2004年5月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2005年2月至2022年4月涉案期间,历任长城证券多地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及长城证券副总裁等职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买卖股票的证券业从业人员。

从监管披露的违法事实来看,韩飞共控制使用了“韩浩”等六个证券账户(以下合称“证券账户组”),涉及其父亲、二嫂、妻子、妻妹等人。其中“韩浩”身份证由韩飞长期持有并使用,两人实为同一人。

调查显示,上述证券账户组具有交易品种集中、交易期限长、交易轨迹集中、交易频率偏低的特点,且账户之间交易品种高度重合,资金去向均为韩飞投资、购房和消费等。根据交易情况,在17年时间里,上述证券账户组合计交易金额43.80亿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5868.49万元。

综合相关证据,证监会认为,韩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责令韩飞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868.49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同时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泄密”+违规炒股营业部负责人遭双罚

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泰君安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因协助抄袭私募持仓,并借他人名义炒股而领到的一份罚单在业内引起热议。

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周靖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总经理,任职期间,周靖杰拥有权限查看开立在该营业部的“聚鸣高山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17个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

2019年12月起,周靖杰应高某要求,违反从业规定,多次将上述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成交信息不定期提供给高某。周靖杰不晚于2021年11月12日知悉高某有使用其提供的未公开信息跟随上述私募产品交易的想法,其后仍继续将上述未公开信息提供给高某,暗示高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直至其从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离任。高某使用周靖杰提供的未公开信息操作“欧阳某正”证券账户、决策“漠沙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显示,聚鸣高山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20年,管理人为国内知名私募聚鸣投资,管理规模在百亿元以上。

此外,周靖杰还存在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违法事实。调查显示,李某影是周靖杰的妻子。“李某影”证券账户2018年4月9日开立于周靖杰担任总经理的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该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周靖杰、李某影夫妻共同财产。周靖杰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多次使用“李某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不少于312万元。

广西证监局认为,周靖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于50万元、3万元罚款。

内外部齐发力加快形成从业人员“严”监管氛围

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受到监管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少见,但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仍频频发生,原因何在?

在法律人士看来,这与证券从业人员自身缺乏合规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面对利益诱惑,存在侥幸心理不无关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约束机制亟待进一步健全。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是《证券法》的基本要求。近年来,监管在着力构筑“不敢、不能、不想”违规炒股的长效机制方面持续发力。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3年,证监会共查办67起从业人员违法炒股案件,对139人作出行政处罚。

有业内人士认为,所有证券从业者最基本的是要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违规炒股多发反映出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精细化管理这一现实诉求。

但与此同时,近年来,关于完善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交易监管制度的呼声也不绝于耳。中泰证券董事、总经理冯艺东此前曾表示,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避免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交易导致普通投资者权益受损。但是,证券从业人员中有机会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非常少,不区分从业者所从事具体业务的“一刀切”式禁止,不符合“适度监管原则”。

从证监会最新表态来看,持续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将成为下一步发力方向。一是完善制度机制。制定依法从严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完善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规则,督促机构健全投资申报、审查、监控、惩戒等内控制度。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对违规行为“露头就打”,对管控不力的机构从严问责,对违规人员强化立体化惩戒体系,构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三是持续净化行业生态。督促机构切实做到“不逾越底线、不唯利是图、不急功近利、不脱实向虚、不胡作非为”。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基本规范和操守准则,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分类名单制度和执业声誉管理机制。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