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银行的分行有个“小金库”

2024-02-19 12:14:13 - 财经自媒体

来源:法眼看市

近日,法眼从辽宁黑山县人民法院获悉,锦州银行天津分行员工贪污“小金库”资金840万元,一审获刑7年。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出生,因本案于2023年4月1日被留置,同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任某银行天津分行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期间,利用保管某银行天津分行账外资金(以下简称“小金库”)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401308.92元(以下币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5月贪污286050.00元

2012年5月,李某因购买天津市和平区房产缺少资金,便想从其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中取款使用。李某向时任该行行长陈某请示后,陈某同意按照其个人决定的标准,从账外资金中取出200000元作为“购房补贴”。

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又私自从账外资金中多取出286050元,共计转出486050元到其妹妹李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又通过该账户转到其个人锦州银行账户。

同月30日,李某将该486050元用于购买上述房产。

二、贪污150000.00元

2012年9月,李某欲为母亲在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的房屋装修,因缺少资金,私自从“小金库”资金中转出150000.00元至其妹妹李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后李某用该款购买建材、家电等为其母亲装修房屋。

三、贪污7800534.72元

截至2014年4月,李某保管的某银行天津分行“小金库”剩余资金10369348.72元。时任行长陈某即将调离天津分行,向李某了解“小金库”资金剩余情况,李某对陈某谎称“小金库”剩余资金只有2568814.00元,隐瞒了剩余7800534.72元的事实。

2015年1月,李某将隐瞒的“小金库”资金7800534.72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截至案发,李某个人理财账户金额(含孳息)共计14481836.41元。

四、贪污金条610克(价值164724.20元)

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李某按照陈某的安排,共5次使用“小金库”资金购买克数不等的金条,用于某银行天津分行走访客户,共计花费741060.00元。至2014年6月末陈某调离某银行天津分行时还剩10根金条,总计610克,李某对陈某隐瞒了该事实,并将610克金条藏匿于家中据为己有。

2023年6月2日,经黑山县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出具黑高质认(2023)38号、39号、40号、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李某贪污的610克金条价值164724.20元。

2023年4月1日,李某主动向黑山县监察委交代其本人的违法犯罪问题,并主动退回违法所得。

锦州银行的分行有个“小金库”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李某个人简历、锦州银行企业性质说明、某银行天津分行机构代码证、银行流水、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等。

黑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某银行天津分行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没收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8401308.92元及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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