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金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在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适时发布。
2009年,原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2013年,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涉及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10年过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办法》再次迎来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这轮修改已接近尾声。《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出炉在即,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发展迎来新的节点。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范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而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又反过来对监管提出了新需求。从此次修订的内容看,《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无疑将再次重塑消费金融公司行业,为持牌消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定调。
由此,市场该如何看待《办法》的出台,其对行业发展有怎样的意义?作为消金机构,从中看到了哪些发展机遇?消费金融机构将如何落实《办法》内容?针对这些问题,蓝鲸财经采访到了行业较为头部的消金机构。
该消费金融机构向蓝鲸财经表示,《办法》的出台对比现行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提高了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并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对行业而言,本次修订将使制度办法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的积极作用,在促消费、扩内需中贡献力量。
该消费金融机构指出,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同时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接受股东、股东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为部分消费金融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政策支持。
该消费金融机构最后强调,消费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响应监管政策,主动地了解和学习相关管理办法与规范,秉承审慎经营的原则,根据监管要求,不断完善自身的经营管理体系,提高自身的合规能力,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增强金融消费者的信任和满意度,促进消费金融行业健康稳健发展。
回到此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在提高准入方面,具体包括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等内容。分级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同时,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基于风险防控需求,消费金融公司往往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来缓释风险。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鉴于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上述负责人指出,征求意见稿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通过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等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1月19日。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