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85证券简称:羚锐制药公告编号:2024-057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新县将军路666号羚锐制药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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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熊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冯国鑫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余鹏先生以及副总经理叶强先生、武惠斌先生、李磊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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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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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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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羚锐制药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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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羚锐制药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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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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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羚锐制药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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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羚锐制药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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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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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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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喆、张思庆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285证券简称:羚锐制药公告编号:2024-058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羚锐制药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1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于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11月29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有3名核查对象(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其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公司在披露本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