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4-03-19 16:46:24 - 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贵港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3月21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贵港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贵港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社、贵港海关等。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对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考核,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品安全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对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履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部门协作配合和市食安委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办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要求,组织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市食安委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八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线上抽查、资料审查、调研督导、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市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指导督促。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食品安全指数评价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按照要求上报和上传自评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县(市、区)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进行评审,填写评审意见。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食安委审定。

(七)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经市食安委审定后,通报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

第九条  对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线上抽查、资料审查、调研督导等方式,对相关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履行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职责考核。市食品安全办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治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等5个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组成单位履职情况等进行评价。结合实际,县(市、区)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超标等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专项协作小组组成单位进行挂钩减分。综合上述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专项协作小组考核结果。

(三)部门自查。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和材料报送至市食品安全办。相关成员单位对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年终评审。市食品安全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相关成员单位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进行评审,填写评审意见。市食品安全办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五)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办汇总相关成员单位的日常考核、履行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职责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年终评审意见,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食安委审定。

(六)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经市食安委审定后,通报至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量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95分、排在前3名、有创新加分项申报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排在第4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量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和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有创新加分项申报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1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系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配合相关单位组织协调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系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对评定贵港考核等级下调一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在市食安委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等级下调一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本系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系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对评定贵港考核等级为D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在市食安委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等级为D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考核年度评议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在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食安委,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办。

市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整改措施与整改时限。市食品安全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市、区)加强指导。市食品安全办应当定期督促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完成通报问题整改。

第十四条  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评议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在落实党政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在加强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以及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获得通报表扬或加分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品安全办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通报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评议考核结果为D级或评议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2名情形的,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上年度评议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或评议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县(市、区)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上年度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或评议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相关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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