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开垦草原!新修订的《甘肃省草原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2-04-19 11:03:17 - 媒体滚动

记者近日从甘肃人大网获悉,修订后的《甘肃省草原条例》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自2007年3月1日实施以来进行的首次修订。

甘肃是全国六大草原牧区省份之一,草原资源丰富。国土三调数据显示,甘肃省拥有各类草地面积2.15亿亩,其中天然牧草地0.98亿亩,占比45.90%。加强甘肃省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对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以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省草原条例》自实施以来,为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草原资源,促进甘肃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今在草原伦理、立法理念、问题导向、管理体制、社会及公众参与、制度建设、责任设定等各个方面已严重滞后于实践诉求。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进行第三次修正后,甘肃省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衔接、不一致的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应急、农业农村、水利、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文旅、气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工作。

条例还明确了草原权属的确认和登记、草原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处理等方面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条例规定,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技术规程。不得在下列天然草原建设旱作人工草地:(一)年平均降水量在三百五十毫米以下的;(二)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三)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选育、引进、推广适合当地条件的优良草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引进、推广、经营、检验和检疫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经营、播种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草种。发现有病虫害的草种,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草原的保护利用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条例强调,禁止猎取、捕杀、买卖、运输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或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证制度。采集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集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

条例明确,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应当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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