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该如何处置”~后续来了

2024-04-19 14:53:54 - 媒体滚动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该如何处置”~后续来了

近日,热心读者通过电话和投稿反馈,对案涉复议决定和查处依据提出了意见、建议;有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题案件分析会就此案进行了分析研讨,为本案如何依法依规处置贡献了集体智慧。

小编选登两篇具有代表性的处置意见,供大家参考。

本案中或存在

四种违法行为

针对《中国自然资源报》今年3月22日法治版刊发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该如何处置》一文所涉案件,笔者提出如下工作建议,以供参考。

根据案情回放所述内容:谷某2001年未经批准建设棉厂,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校”)租赁了棉厂厂区(以下简称“棉厂”),于2021年8月1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厂区内建设用于练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坡起项目的拱桥并用于驾校经营,占地面积384平方米。经核查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笔者认为,该案或存在以下4种违法行为:

一是谷某违法占地建设棉厂(2001年谷某建设棉厂,无用地批准文件);二是谷某非法转让土地(驾校租赁棉厂);三是驾校非法占用土地(驾校租赁棉厂);四是驾校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违法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在厂区内建设用于练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坡起项目的拱桥)。

针对上述4种违法行为,只查处驾校非法占用土地而不查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属查处缺项。首先,谷某于2001年建设棉厂时没有用地批准文件,以此可以认定棉厂占用土地的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这才有群众举报驾校占用某县某镇某村土地的情况发生。该违法行为查处时应确认棉厂所占用的土地地类。而按照土地调查条例规定,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是依据土地现状来确定地类的,故可以得知棉厂所占用的地类现状已发生改变,也就是说自该棉厂建成后所有的地类现状均为建设用地。棉厂建设前的地类是什么无法获知,这也就导致驾校自2021年以租赁方式建设拱桥时,其占用的地类属建设用地则存在一定的瑕疵。应调查清楚2001年棉厂建设前的地类是什么,从而确认其非法占用土地的地类。其次,应厘清案涉土地使用权属。该案中驾校是否明确知道棉厂没有依法取得该宗地的使用权而租赁了棉厂的土地,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进行调查取证。最后,对棉厂的违法占地及非法转让行为,也应依法进行查处。

本案中,驾校的违法行为应确认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据驾校与棉厂的租赁行为来看,棉厂对该案涉土地无用地批准文件,也就是说棉厂对其所占用的土地没有合法的使用权,故该租赁行为应确认无效。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对驾校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违法占地查处具有充分的依据。但其违法建设拱桥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六十四条或六十五条的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查处。

综上所述,该案不应仅按驾校的非法占用土地问题进行处置,还要对棉厂占用村集体土地的权属予以查清。

(作者姓名:景杰,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是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而是如何依法用地

《中国自然资源报》今年3月22日法治版刊发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该如何处置》一文所涉案件,某县政府(以下称为“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某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为“查处部门”)对某机动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没有错误。但是,关于复议机关对撤销原因的理解和查处部门对该驾校的处置,笔者有以下观点,以供参考。

复议机关认为,新土地管理法删去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建设用地”的内容,结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四类建设行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他建设行为(如驾校用地)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笔者认为,这一理解不妥。本案中,驾校用地不是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而是如何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查处部门不应以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因为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四类用地行为”,而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处机关应对案情中驾校所建的拱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该驾校租用了某镇某村谷某使用的棉纺厂厂区。谷某建厂时所用土地暂以建设用地地类认定且为独立行为,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也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谷某违法转让(租赁)给驾校的行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规定进行查处。

从案情叙述上,没有谈及该驾校(谷某)是否位于乡村规划区内、是否取得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若在乡村建设规划区内,也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立法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规定进行查处。

本案中,驾校该如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有两种途径可选:其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合办驾校。其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规定,可使用该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作者姓名:马银杰,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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