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内部举报高额奖励怎么看?之三:从国外环保历史和制度设计中,你将得到这些启示

2022-05-19 20:17:09 - 媒体滚动

近日,为充分发挥污染者“内部式”监督,让内部举报人成为环境治理体系的参与者,某地发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办法特别强调“内部举报最高可获奖励50万元”。对此,有人喝彩,认为奖励金额巨大,显示了地方治理决心。也有人很反感,认为这样有悖企业员工道德伦理。对于这一办法,大家如何看?如何完善相关制度,防范可能带来的问题?小编为您整理各方观点。

梁治平教授指出:法律不只是制度,也是文化,是思想、观念和行为,体现特定价值。笔者在研究欧洲环保制度时发现,德国也曾有类似“内部举报”制度设计的提议,鼓励同行举报,但最后没有予以接纳。相比普通的举报,在内部举报人奖励上,还深入涉及到两种价值的平衡问题:一方面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企业员工的爱岗敬业、诚信团结。即使仅回到经济发展层面,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公序良俗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这是很难培育起来的,而毁掉却很容易。

近些年来,优化营商环境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法治是资本能够作出长期稳定发展预期的最大保障,而优良的自然生态环境是头部企业在选择总部时重要的考量。因为国际大企业想要招聘的优秀人才,在选择生活和工作的城市时,优良的自然生态环境已经成为一个重要因素。

生态环境保护正如现代健康管理理念进步一样,很多是不可逆转的,而且事先预防是最经济的,因此日益转向重在预防。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尤其强调了规划制度和以许可为主的准入机制的建设。

2019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督促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等的企业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

相对内部人举报奖励制度,笔者认为,当前更应进一步完善建立企业环境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一方面,可以将可能会污染环境的轻微安全生产事故纳入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制度框架下,为应急预防收集相应数据和信息;另一方面,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加强企业相关信息和报告公示义务,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能力,推动企业自愿环境审计,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鼓励知情人举报,这在法理层面没有问题,每位公民都有监督义务。但笔者认为,内部举报人制度不宜大张旗鼓予以奖励,而适宜作为信息公开和投诉制度的补充,作为个案进行特殊予以处理。一方面,作为其可能将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另一方面,从促进行政执法效率方面,也是节约了一定的行政成本,值得肯定。

公众参与、做实信息对称、强化透明开放,这些社会面上工作都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推进实为艰难。但不能囿于追逐短期效应,需要有对整体利益和社会长期发展有所考虑的长链思维。对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和行政许可管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都是值得鼓励的一件事,但当以内部举报并诱之以高额奖励,举报行为在制度设计上就陷入了一种纠结。甚至于存在被滥用或异化的风险,并由此引发社会道德风尚偏移的嫌疑,尤其需要一种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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