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眉被商家偷拍 两月后照片竟出现在网站首页

2024-06-19 09:59:31 - 重庆晚报

文眉被商家偷拍 两月后照片竟出现在网站首页

“坚决对美容机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说不”,小红书上一条去年发布的帖子,至今吸引着不少点赞和私信留言。发布该帖的博主姚姚是重庆人,也是重庆晚报《陪你走》栏目的忠实读者。她说,虽然历经周折,这场消费维权的“官司”最终成功了,“希望大家看完我的例子,能有所反思。”

消费者说

文眉师边夸她漂亮边拍照

虽然姚姚是去年底发布的帖子,但事情发生在2022年7月。

重庆购物狂APP是知名的重庆本地生活平台,姚姚和闺蜜经常登录该平台“冲浪”。据她回忆,事情源自该平台一则“文眉团购”的广告帖,其中提及文眉团购价每人800元左右,而提供服务的美容机构也是品牌美妆连锁。

姚姚心动了,于是邀约3名闺蜜一同前往。该店位于渝中区石油路附近。进店后,该店接待人员称文眉师均为拥有5-10年以上经验的专业老师,技术好、品质真、价格和服务都挺高。

“但在短短1个多小时的文眉过程中,文眉师显得有些过于热情了。”姚姚还记得,文眉师总是夸她漂亮。当她闭眼时,有种被偷拍的感觉。离店前,文眉师还缠着要求与她合影。

14张“怼脸”照出现在网上

文眉后的两个月,姚姚一朋友突然来电,称在重庆购物狂APP上看到了一条热帖,该帖就在首页,其主人翁与她的形象特别像。

“这不就是我么!这条帖子发布仅仅2个小时,就有接近1000人的浏览量,评论区多达6页。”姚姚很是惊讶,数了数,其中附有14张“怼脸”照,并以第一人称分享了文眉的全过程。更让她气愤的是,在评论区留言区域,一些“马甲”多次提到该美容机构的名字和分享链接。

“未经允许以我第一人称发帖是不是犯法?”姚姚找到了该美容机构线上客服评理,该客服却回复称“真心歉意。亲,因为我们做美业的朋友圈平时都是真人出镜,一般都会先征求客人的意见。因为这几天公司在开会有点忙,可能美工老师这边看拍的效果比较好,就自己传了,确实不好意思亲。如果你介意的话,我们马上删帖,或者我这边去帮亲单独给公司申请一个感恩红包……”

“我不接受!”姚姚拒绝了该客服的“感恩红包”,并联系了律师进行咨询。

商家被告上法庭并赔偿2000元

2022年10月,姚姚到法院起诉。

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在该案件审理期间,商家态度并不诚恳。起初,只愿赔付500元。但在法院判决下,商家最终在法庭上向姚姚道歉并愿意支付2000元赔偿。“这并非个例。”姚姚提及,时至今日,她在社交平台发布的帖子,仍然受到不少年轻女性的关注。根据私信记录,粗略算了算,与她有相同经历的年轻女性近20人,其被偷拍的画面涉及健身房健身、美妆化妆、按摩美体等场景。

“无论维权过程如何,大家都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姚姚认为,不能纵容那些商家的不良行为。

记者调查

“拍照存档”是部分商家惯用理由

重庆晚报记者随机询问了20余名年轻女性读者,大家都说“拍照存档”“对比前后变化”是商家拍摄的惯用理由。

读者严汀说,近来,她在江北区观音桥商圈做了脚指甲美甲项目,商家不仅拿着手机对着她的双脚一阵猛拍,甚至还站在2米外,拍下她坐在美甲凳上的侧影。“我问商家照片用来做什么,对方一脸无所谓地说‘没拍到脸,放心嘛’。”严汀当即就发了火。

读者“bayi”也提到,今年春节前,她曾在渝北区人和附近做了一次美发。透过镜子,无意间发现发型师在偷拍。果然,她的照片当晚就出现在发型师的微信朋友圈,其还附文称“这位公主姐姐太臭美了,非要我分享她的美丽”。在她强烈要求下,发型师不情愿地删除了图文,同时拉黑了她的微信号。

“腿酱”曾在渝中区邹容路一家健身房办了季卡,期间,同样被一名男教练多次偷拍。其身高、体重、体测报告、体态照片等信息,多次“暴露”在该健身房的微信公众号上。对此,她多次找商家说理,商家却始终称“没有露脸,没有大碍”。

重庆晚报记者近日致电“梵匠”“纹绣阁”等多家美容机构,商家客服均在电话中表示:“不会拍照,拍照会征得客户同意。”

一行业人士透露,如今,美容美发行业经营管理不容易,广告宣传无疑会带来大量年轻客源,以至于部分商家有意保留客户的形象照作为推广。

“实际上,绝大部分客户都不愿意拍照留影,少部分长相娇美、性格好沟通的客户会同意。正因为如此,有的商家会存在侥幸心理,采用偷拍的方式‘存档’。而有的则会通过消费打折、发红包、赠送体验品的方式请客户配合。”该业内人士说。

律师说法

第一时间收集和固定侵权证据很重要

1.遇到商家偷拍或擅自发布形象照片,该怎么维权?

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良帅:首先,应第一时间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要求商家删除相关信息,若在网络上传播的,还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相关信息;其次,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最后,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若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造成隐私泄露、名誉受损,是否向商家要求精神损失?

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良帅: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因上述侵权行为造成消费者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精神损失。

3.商家称不露脸发布未侵犯客户隐私权,这说法在理吗?

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良帅:不露脸发布,一般公众无法通过“局部特征”进行辨识区分的,原则上不构成隐私权侵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构成肖像权侵权。

重庆晚报-厢遇记者李琅

实习生金楚秋蒋达弘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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