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兴通网络贸易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快递服务站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警告
2024-06-19 16:35:21 -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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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龙港区兴通网络贸易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快递服务站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警告
2024年06月19日,葫芦岛邮政管理局就葫芦岛市龙港区兴通网络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快递服务站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葫芦岛市龙港区兴通网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莹
住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风华街10号楼B
品牌:韵达
二、案由
擅自使用快递服务站方式投递快件
三、主要事实
擅自使用快递服务站方式投递快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处以警告。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于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葫芦岛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