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心田,“典”亮生活丨《民法典》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序(下)

2024-06-19 17:30:21 - 市场投研资讯

《民法典》正式落地实施已经进入第四个年头;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法典涵盖了一个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可能涉及的民事活动阶段:从公司主体设立到民商事合同签订,从民间借贷到婚姻继承等,都能在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那么,法典又是如何重塑规整公民的生活呢?本期,我们继续学习!

民法典完善经济活动交易秩序及利益规则

《民法典》的核心任务之一,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完备的、精确的法律规则。《民法典》全面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资格,赋予市场主体丰富的财产权并予充分保障,确立了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通过一套整合的市场交易规则,《民法典》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这种形式理性的法律规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根基所在。正因为此,《民法典》是“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一部富民强国之法。

(观点来源:经济参考报,《〈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2020年5月30日)

1、民法典补充无权代理追认形式

“法”润心田,“典”亮生活丨《民法典》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序(下)

解读: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尽管被代理人没有明确表示追认,但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予以受领的,就表明其已经接受该合同订立事实,并且承认其效力,因而视为被代理人对该合同的追认。被代理人不得再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也不得对该合同行使撤销权。

2、民法典增加越权经营的效力规则

“法”润心田,“典”亮生活丨《民法典》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序(下)

解读:本条确定的规则是,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总则编第六章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规定以及本编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确定,如果具有无效的事由,则应当确定合同无效,如果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则依照撤销权人的意志确定撤销还是不撤销,如果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当依照具体规则处理。如果不存在这些方面的法定事由,则该合同就是有效的,不能仅仅以订立合同超越了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范围而确认合同无效。

3、民法典对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法”润心田,“典”亮生活丨《民法典》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序(下)

解读:引入善意第三人制度,对于债权转让法律关系调整更加有效及公允。

4、民法典关于通知保证人的规定

“法”润心田,“典”亮生活丨《民法典》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序(下)

解读: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更加有效维护保证人的权利。该事项法律规定口径变化较大,在金融业务中应尤其注意。

案例分析

【保证责任过期不候】

孙某与李某、邓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9月起,孙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向李某出借资金。2021年11月,经双方结算,李某就所借款项向孙某出具《欠条》,认可借孙某12.6万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22年1月7日前还11.6万元,2022年4月30日前还1万元。李某在《欠条》的“债务人”处签名,邓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逾期后,李某仅偿还7850元,孙某多次向李某催收余款未果。孙某遂于2024年3月20日将借款人李某以及担保人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邓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向原告孙某借款12.6万元,仅偿还7850元,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被告李某依法应向原告孙某偿还剩余借款1181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邓某虽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但是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应视为一般保证责任。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因此案涉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2年4月30日,故保证期间应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6个月即2022年10月30日到期,现原告孙某起诉至法院的时间为2024年3月,其主张被告邓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应依法免除被告邓某的保证责任。

(案例来源: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法典》是规定个人和法人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认真学习《民法典》不仅能增强法律意识,在各项民事活动中预防法律风险,更能为发生的纠纷提供清晰的解决指引。同时,民法典本身也是一个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让我们保持向学的心,共同研习、不断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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