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10部门联合制定《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2023-07-19 17:00:57 - 黄河新闻网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强化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办法》明确,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理的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公示本部门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应当公平公正、真实客观、合法规范,坚持“谁主管、谁公示,谁管辖、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含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和消费投诉相关信息。

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包括:

被投诉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等;经营者被投诉次数、发生时间、被投诉的事由、投诉处理结果等详细情况。

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包括:

每月、半年、年度消费投诉统计分析报告、消费提示等;涉及消费投诉突出问题、舆论监督和公众关注焦点问题的相关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重点时段的消费投诉情况及解决情况;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事件、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发现的潜在苗头性消费风险提示警示等;本辖区一定时期内,消费投诉量大且消费纠纷调解、和解率较低的经营者;其他应当公示的消费投诉相关信息。

公示的消费投诉基本信息为已经受理并办结的,公示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公示的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年。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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