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融媒·帮您办|2628119】法治在线丨买流量包无法优先使用 消费者状告运营商虚假宣传

2024-07-19 08:15:00 - 新疆网

核心提示:消费者花钱购买流量包后,却不能优先使用,必须要用完套餐内流量才能使用购买的流量包,这和购买流量包时的宣传不符,消费者杨先生以虚假宣传将通信运营商诉至法院。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消费者花钱购买流量包后,却不能优先使用,必须要用完套餐内流量才能使用购买的流量包,这和购买流量包时的宣传不符,消费者杨先生以虚假宣传将通信运营商诉至法院。

“我们经过二审后,认为该通信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7月1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贾珺介绍,法院最后判决撤销双方合同,该通信公司向杨先生道歉并退还9个月的服务费361元,同时承担服务费3倍的赔偿,即1083元。

2022年11月,杨先生通过一家通信公司App订购5GB国内流量加油包。他在订购该加油包时,页面活动规则显示流量优先级为:5GB加油包首月优惠版优先于主套餐,优先于日租宝、套外流量。

杨先生说,他购买时还询问工作人员:“可以先使用流量加油包,之后才用我的主套餐流量吗?”并得到了对方肯定答复。但事后他发现,通信公司并未按照该规则履行合同。

杨先生立即与通信公司取得联系,要求调整流量使用顺序。

该通信公司表示:可以补偿2个月的费用,但无法按照合同规则履行合同。

杨先生不同意该解决方案,将上述情况投诉至相关通信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查明:该通信公司宣传内容有误,将“5GB加油包”与“主套餐”使用顺序展示错误。经过沟通,通信公司无法满足杨先生提出的调整流量使用顺序的要求,同意为杨先生赠送3个月流量包功能使用费合计57元。

杨先生拒绝了该方案,遂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通信公司虚假宣传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同时要求通信公司承担3倍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杨先生的部分诉求,驳回杨先生要求通信公司承担3倍赔偿责任的诉求。杨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杨先生作为一般消费者,与某通信公司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通信公司对外宣传的流量使用优先级别规则与实际向杨先生提供的流量使用规则不同,通信公司具有欺诈的故意且实施了欺诈的行为。

杨先生基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与信任,才会选择购买该通信公司的5GB加油包首月优惠版的套餐服务。该通信公司的虚假宣传和杨先生陷入错误认识选择购买了该套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信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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