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区、汝阳县最新拟征地通告

2024-07-19 11:30:56 - 政府网站

转自:洛阳发布

偃师区

偃师区、汝阳县最新拟征地通告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偃师区2024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启动通告

偃政通〔202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启动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洛阳市偃师区翟镇镇范围内,约2.9486公顷,涉及翟东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矿仓储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翟镇镇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2024年6月24日

汝阳县

偃师区、汝阳县最新拟征地通告

汝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汝阳上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0兆瓦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启动通告

根据汝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城关镇1个镇井沟村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0.6293公顷,其中耕地0.2715公顷、林地0.0737公顷、草地0.2841公顷,作为汝阳上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0兆瓦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汝阳上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0兆瓦分散式风电项目涉及城关镇郜元村、河西村、洪涧村、井沟村、杨庄村、张河村。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征收后拟作为汝阳上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0兆瓦分散式风电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城关镇郜元村集体农用地0.094公顷,其中林地0.0523公顷、草地0.0417公顷。

拟征收城关镇河西村集体农用地0.0309公顷,全部为草地。

拟征收城关镇洪涧村集体农用地0.0679公顷,其中耕地0.0082公顷、林地0.0174公顷、草地0.0423公顷。

拟征收城关镇井沟村集体农用地0.3479公顷,其中耕地0.2633公顷、草地0.0846公顷。

拟征收城关镇杨庄村集体农用地0.004公顷,全部为林地。

拟征收城关镇张河村集体农用地0.0846公顷,全部为草地。

汝阳县政府拟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城关镇政府等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全面调查。

四、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规定,县政府拟召集县信访局、自然资源局和城关镇政府等单位及拟征地村、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通告》的,自行失效。

特此通告

2024年7月15日

偃师区、汝阳县最新拟征地通告

汝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征收中广核汝阳柏树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4年6月21日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广核汝阳柏树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575号),同意我县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0.5719公顷(不涉及耕地)、未利用地0.0735公顷,共计0.6454公顷,作为中广核汝阳柏树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城关镇洪涧村集体土地0.2029公顷(其中农用地0.1294公顷、未利用地0.0735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地界边;西至本村地界边;南至本村地界边;北至本村地界边。土地征收后拟作中广核汝阳柏树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柏树乡康扒村集体农用地0.2582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地界边;西至本村地界边;南至本村地界边;北至本村地界边。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中广核汝阳柏树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柏树乡黄路村集体农用地0.1654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地界边;西至本村地界边;南至本村地界边;北至本村地界边。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中广核汝阳柏树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伊川县葛寨镇张棉村集体农用地0.0189公顷(飞地)。具体四至:东至本村地界边;西至本村地界边;南至本村地界边;北至本村地界边。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中广核汝阳柏树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本辖区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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