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市与城区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

2022-08-19 15:41:29 - 政府网站

转自:广西贺州政府网

一、制定背景

为理顺市与城区定价权限问题,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参照其他地市做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贺州市本级与城区定价管理权限划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市与城区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贺发改规〔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市与城区定价管理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以下简称《广西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桂政发〔2009〕72号)、《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发展改革委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办发〔2019〕31号)、《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发〔2019〕97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广西定价目录》共有定价项目十二大项,其中序号1输配电项目,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定价部门为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序号6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部门为自治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通知》对《广西定价目录》涉及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十个大项,就市与城区定价管理权限做了细化,明确城区人民政府管理权限,十个定价项目为: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文化旅游、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

市与城区定价管理权根据实际需要和行政管辖按两种类型划分,一是区域划分,即市区和乡镇项目,二是行政管辖层级划分,即市属和区属项目。市区范围内涉及面广且需要市区统一标准执行的项目,适用于区域划分,不论该项目是市属还是区属,一并由市人民政府定价。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自来水供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城镇公共汽(电)车交通票价、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其余定价项目,如:市、县属公办中职、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文化、养老、殡葬等项目则由市及市辖区按行政管辖权限划分,市属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定价,区属项目由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定价。

四、其他说明

市属和区属按以下进行界定:市属指由市级审批、投资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单位);区属是指由八步区、平桂区审批、投资,或八步区、平桂区直属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单位)。市城区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确定的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下放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权(含成本调查监审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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