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风采】新《公司法》下股权家族信托的设计与思考

2024-09-19 14:07:04 - 中国信托业协会

转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机构风采】新《公司法》下股权家族信托的设计与思考

新《公司法》下股权

家族信托的设计与思考

【机构风采】新《公司法》下股权家族信托的设计与思考

民营企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私人财富规模崛起,一大批民营企业家面临财富管理和传承这一现实问题,股权家族信托作为解决该问题的一大工具,逐步受到国内高净值客户认可,业务创新模式也在持续升级。同时,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对于股权家族信托的业务实操带来了利好,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新《公司法》的实施为背景,探讨股权家族信托的业务实操设计与思考,为创一代企业家实现家族财富传承提出新的思路和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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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的股权家族信托

新《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股东责任与权益、股权转让等都做了相应的补充修订,对于股权家族信托而言,既有利好,也有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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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股权置入信托不再受限

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删除了此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类型的限制,允许合伙企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公司法》下,由于合伙企业并非自然人和法人,无法担任一人股东,所以通常在信托规划中,会让原股东保留少部分股权。而新《公司法》下,信托规划允许将全部目标企业股权装入到合伙企业中,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股权保护与财富传承的目标,同时防止多股东导致的决策难、决策慢等问题的出现,影响公司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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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持股出资风险加剧

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股东需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强制规定了股东的最长认缴期限,并补充完善了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催缴失权制度等。当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或非货币出资不实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增大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出资风险。信托公司在项目落地的实操过程中应在相关文件内明确约定出现股权出资不实等情形的家族信托退出机制、提前终止条款及违约责任。在实践中,多数股权家族信托都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持有股权,而《合伙企业法》尚未针对合伙人最长认缴期限、出资瑕疵等问题的连带责任承担加以明确规定,但是信托公司仍需要关注相关协议的约定,注意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有限合伙份额时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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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更快捷效率

新《公司法》针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这个情形,给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原《公司法》对这一规定的具体要求为“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新《公司法》则修改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若其他股东在30日内未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程序的简化,降低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难度及成本,保障股东股权转让自由,有助于提高家族信托处置股权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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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架构设计

【机构风采】新《公司法》下股权家族信托的设计与思考

探讨完新《公司法》对于股权家族信托业务的影响,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目前我国境内股权家族信托的持股架构,方便大家直观了解该业务的具体开展路径,持股架构包括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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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直接持股

即家族信托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这种架构虽然简单、清晰、易理解,但在股权家族信托的实操中极少被采用。这种架构下,信托公司作为目标企业的实控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指令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对于委托人来说不利于其对目标企业的控制且会产生较高的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而对于受托人来说需要满足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企业管理技能要求且不利于自身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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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有限公司持股

即由家族信托出资设立或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该有限责任公司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担任股东之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SPV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委托人作为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目标公司的运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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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

即由家族信托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在这种架构中,委托人先设立资金信托,再由信托公司以此资金出资作为LP(有限合伙人)、委托人作为GP(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再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SPV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该模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委托人可以直接管理和控制目标公司,信托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公司经营,主要承担委托人设立的资金信托的运营与监管的职责,可以有效实现控制权和收益权分离,是目前我国境内股权家族信托最常使用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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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家族信托可实现的功能

股权家族信托具备家族信托本身就具有的风险隔离、家族治理、财富传承以及资产配置等功能,除此以外,他还拥有企业继承、权力分离等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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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离

股权家族信托保持控制权集中的同时,实现了企业所有权、控制权以及收益权三权的分离。受托人作为目标企业的名义股东,对外显名,拥有企业所有权;而委托人作为GP直接管理和控制目标企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信托受益人享有分红收益,即拥有收益权,有效隔离风险,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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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的稳定继承

代际传承是许多“创一代”民营企业家最头疼的问题,代际传承造成的股权稀释,会削弱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此外,在股权继承过程中,潜在的冲突纠纷在某种程度上也不利于企业两代的继承交接以及稳健经营。而提前搭建好信托架构可以有效预防上述问题。通过家族信托持有的SPV,委托人以及潜在的未来继承人可以有效将目标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家庭内部,保障了未来传承的平稳过渡,确保财富顺利传递给下一代。这不仅有助于避免遗产争议,还可以根据家族的意愿进行个性化的资产分配。此外,信托还可以引入专业的机构来管理家族企业,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连续性,避免因家族内部纷争影响企业运营。

综合来看,将家族企业的股权装入信托,既能保障家族企业的可持续经营和代际传承,又能确保家族成员从企业经营中持续获得收益。

股权家族信托潜在需求市场空间广阔,随着业务的不断升级优化,其在保护资产、传承财富方面的优势日益显著。希望本文能够为企业主客户们的财富继承和规划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股权家族信托,助力家族财富的安全传承与持续增长,实现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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