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管理实务系列】之新《公司法》背景下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关注要点

2024-09-19 17:07:37 -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股权管理实务系列】之新《公司法》背景下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关注要点

【股权管理实务系列】之新《公司法》背景下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关注要点

【股权管理实务系列】之

新《公司法》背景下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关注要点

2024年7月1日新颁行《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模式等方面都有重大变革,释放给公司更多自治的自主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小宪法”,是股东实现公司自治最直接也是最外在的表现形式,新《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有70多处,间接相关的条文贯穿新《公司法》。在新《公司法》诸多制度变革的背景下,公司章程必然需要根据新《公司法》做相应的修改。

那么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哪些内容进行调整,如何调整?本文就新《公司法》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哪些应该修订、如何修订进行阐述,便于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订提供参考。

1

增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新《公司法》要求在章程中记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要求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如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仅需要根据章程所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形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文件即可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需要召开股东会,简化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因此,有限公司修改公司需在章程中增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的规定。

相关条款

具体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2

完善股东出资实缴期限

新《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认缴出资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关于注册资本实缴过渡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新《公司法》生效以前已经设立的存量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实施“3+5”的调整安排,设置了三年的“过渡期”。因此,有限公司应结合企业自身的资金情况、运营能力等进行注资规模以及出资期限的调整和安排,对于已经实缴的资金以及尚在认缴的资金数额,均需在公司章程中标明。其次,如果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

具体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3

修改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比例

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会对一般事项的表决比例,需要由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另外,明确了董事会表决比例,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过半数董事通过决议”。因此,建议有限公司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对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比例进行修改,规避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低于前述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比例要求,导致相关决策出现效力风险。另外,建议在章程中明确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会议的形式、表决的回避等内容。

相关条款

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

无需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

修改“执行董事”称谓

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从原来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修改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更加灵活,各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而无需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另外,有限公司取消“执行董事”称谓,改称“董事”。原有限公司章程中设置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需相应修改为由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再使用“执行董事”的称谓。

相关条款

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5

可增设未按期出资的股东权利

限制及失权后处置方式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失权”制度主要是为了敦促股东及时的履行出资义务而设立。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设置在催缴宽限期内,对部分未出资股权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做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另外,股东在如何失权以及失权后的股权处置方面,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

相关条款

具体规定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可修改章程股权转让

“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有限公司现行使用的章程大多数存在援用旧《公司法》法条的相关表述,如果在修改公司章程时不做此处的更新修订,则将视为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行规定,对股东股权转让同样具有约束力。因此,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保留或者取消章程关于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表述。

相关条款

具体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可增设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

新《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增设了“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的增设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只要存在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需要再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其他股东即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尽量详细的列明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

相关条款

具体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8

可修改公司章程“资本公基金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的表述

新《公司法》放开了对资本公积金的限制,允许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但是在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之前,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因此,如果公司现行使用的章程存在援用旧《公司法》法条,在章程中对资本公积金进行限制,可在修改章程时进行修改,否则将视为公司自行约定认为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相关条款

具体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9

可定制清算组成员

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为清算义务人,股东将不再负有启动及组织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取消了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规定,明确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因此建议在修订公司章程时,可以对清算组的人员进行特别规定。

相关条款

具体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新《公司法》还在股东知情权、董监高任职资格、董监高忠实与勤勉义务、董监高赔偿责任、股东查阅权、公司架构、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内部会议等方面进行了调整。相关内容如何修改,需要结合公司的自身规模、发展阶段、各方股东诉求及利益等因素而定。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作为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有企业控股、市场化运作为特点的广东省(除深圳外)唯一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配备专业团队提供股权管理咨询、架构搭建及工商变更代办等服务,助力企业规范股权管理,发展壮大。新公司法的颁布为企业带来了新的规范和挑战,企业在日常经营时,应充分考虑自身情况、法律要求以及潜在的风险,确保合法合规地维护企业和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稳健发展。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