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购房补贴政策公布!
转自:张家口发布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房地产政策,大力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更好的推动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促销费、惠民生,张家口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于2024年10月30日至12月31日,在张家口市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推出购房分段定额补贴政策。
政策实施期间,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桥东区、经开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理商品住房网签,完成合同备案,于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足额缴纳购房契税并取得完税证明的个人,可享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
按照《张家口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住房的补贴5000元/套(现金3000元、消费券2000元);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住房的补贴10000元/套(现金6000元、消费券4000元);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补贴15000元/套(现金9000元、消费券6000元)。
此次购房补贴结合张家口市2024年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开展,以旧换新消费券使用类别包括家电、家装、汽车、电动自行车四种,消费券可在全市各县区(管理区)使用。
《张家口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明确了购房补贴办理程序。即购房人在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全额缴纳契税后,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包括:《张家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明、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银联卡及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每套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共同购房的,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购房补贴收款账户等内容。
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情形如下:
1.在2024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在购房补贴期间申请变更、撤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的;
2.购买回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车库、停车位、储藏室等非商品住房的。
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对购房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填写《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汇总表》,并将购房人申请材料和《汇总表》一并报送至辖区住建部门进行初审。
在办理过程中,辖区住建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每月20日前向市住建部门报送审核结果,市住建部门复审完成后,反馈至区住建部门,同步推送至市商务部门。各区住建部门、市商务部门根据市住建部门审核无误的发放清单向购房人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及购房补贴消费券(消费券具体申领发放及使用流程,详讯市商务局)
注意事项:
1.在购房补贴发放后,对符合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规定需撤销备案的,已领取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应先将购房补贴原路退回至购房补贴发放账户,已使用的消费券应将优惠部分资金退还商家,凭支付平台退款凭证再申请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2.参加购房补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指导购房人填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和准备相应申请资料。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人。
3.因购房人不及时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无法领取购房补贴的,由购房人承担责任。对购房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辖区政府要依法追回购房补贴。
4.《张家口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受理购房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补贴政策与现行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购房人不得重复享受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