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872/201872证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B公告编号:2024-08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9日(星期二)16: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工业三路1号招商局港口大厦。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冯波鸣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2人,代表股份数为2,240,702,187股,占本次会议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9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79,422,122股,占本次会议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535%;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1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1,280,065股,占本次会议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414%。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4人,代表股份数为2,184,101,213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94.1005%。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人,代表股份数为56,600,97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31.4633%。
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该提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ChinaMerchantsPortInvestmentDevelopmentCompanyLimited、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合计代表股份1,574,840,856股)已回避表决。
该提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
■
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该提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逐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2.01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
■
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2.02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
■
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2.03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
■
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2.04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
■
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2.05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
■
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2.06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
■
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2.07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
■
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2.08审议通过《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
■
其中,中小股东(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焕彦、杨涵;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