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锦渡海关关于长沙文腾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查一普违字〔2022〕0003号)

2022-01-29 17:52:0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文锦渡海关关于长沙文腾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查一普违字〔2022〕0003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1月29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文锦渡海关关于长沙文腾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查一普违字〔2022〕0003号)。

文锦渡海关关于长沙文腾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查一普违字〔2022〕0003号)

当事人:长沙文腾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詹丽娜,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L20栋5号1楼。

2020年12月9日,当事人持NO:532020200200389513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深圳市安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并经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的纸质日历524千克共786本属于无法出具合法委印手续的境外出版物,全部为非法出版物(深出鉴字[2020]22号《出版物鉴定意见》),是禁止出境货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案件查获经过、NO:532020200200389513号《出口货物报关单》、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出版物鉴定意见》(深出鉴字[2020]22号)、海关扣留现场笔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海关扣留(封存)清单、查问笔录、查获货物照片、陈述报告等书证物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2022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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