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转自:佳木斯政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佳政办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全市经济运行
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
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四届三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两会”安排部署,为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措施
1.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主动开展敲门行动,逐一对接研究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上事项全部代办帮办。市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上半年开工建设的省级重点项目推进单位予以奖励,项目计划投资5—10亿元给予50万元前期经费奖励,10亿元及以上给予80万元前期经费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力推动招商项目迅速落地,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对已签约项目和拟建项目组织建设单位提前做好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一季度能够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省级重点项目,对项目推进单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3‰予以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对上半年产值超1亿元不到10亿元,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20%、3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领导班子(管理团队)10万、20万、30万资金奖励;对上半年产值超10亿元,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领导班子(管理团队)50万元资金奖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将贷款周转金手续费由万分之1.5调整为万分之0.5,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免收贷款周转金手续费,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实现工业增加值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缴纳工业用电费用较去年增加部分的10%给予企业用电补贴;实现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缴纳工业用电费用较去年增加部分的20%给予企业用电补贴,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上半年产值超1亿元且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上半年同比新增贷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支持。〔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上半年规上农机整机生产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按照产值增量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全市各级领导包联企业工作,通过现场走访、座谈调研、视频连线等方式与包联企业进行有效对接,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运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全市发放政府消费券3000万元,其中:市本级发放2000万元,县(市)区发放1000万元。把握重要消费节点,重点支持汽车、家电、百货、超市、餐饮等限上企业,积极谋划经济增长具有较大正向拉动作用的“爱尚三江”系列促消费活动,引领市民消费热潮,促进消费品市场加快恢复。〔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全面恢复,创造条件鼓励早市、夜经济、路边摊等发展,在地方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对符合条件的2023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市商务经合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鼓励市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采取购车附赠加油、保险消费券等措施加大促销力度。〔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鼓励全市国有A级旅游景区在2023年6月30日前免首道门票,在年度消费券资金内给予一定补贴。〔市文广旅局、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引客入省”旅游支持政策,对游客(不含0454区域)在我市停留2天以上,旅游团组达到20人以上,分不同情况给予旅行社800元至2万元奖励。对年度内旅行社接待省外游客累计达到5,000人次以上递增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1.8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实施100%暂退,执行期至2023年3月31日。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推行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制度。〔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对电商企业销售本地实物类商品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且在本市入统纳税的,按新增网络零售额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优先支持销往省外额度占比高的企业,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对上半年新增进出口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4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支持企业进口煤炭、铁矿砂、铜矿砂、木材、化肥等资源、能源类产品落地使用加工,对上半年进口额2000万元(含)以上且商品落地率超50%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进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金融机构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当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环比连续3个月下降时,实施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政策。推行“带押过户”模式,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市住建局、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根据市区商品房销售状况,择期实施为期2个月的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对市区域外其他县(市)、外地市居民和农业户籍人口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现役、退役军人在我市市区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在我市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的,按建筑面积分别给予3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和15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每套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6万元、4万元、3万元,鼓励市域外人口在我市购房定居兴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对信用评价等级为3A的房地产诚信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可调整至项目验收后,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扣除。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银行保函代替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灵活度。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含商业办公、营业性商业用房),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变更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可变更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在建项目阶段性缓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缓交一个季度,到期后企业应当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等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精准有力落实货币信贷政策,做好市域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加大“三农”领域信贷支持,向法人银行提供年利率2%的支农再贷款资金,对应贷款平均利率降至5.5%以下。做好普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向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提供年利率2%的支小再贷款资金,对应贷款平均利率降至5.5%以下。支持企业开展票据融资,向商业性银行机构提供年利率2%的再贴现资金,引导票据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延长实施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县(市)区重点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帮助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执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市本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3%收取,对单户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担保贷款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担保费全额减免,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新型农业主体等市场主体,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能力较强的市场主体,鼓励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采取信用担保或通过存货质押、供应链核心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提供融资担保。对本市有订单、有市场、有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通过银行综合授信等方式,提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力度,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促进企业开足马力加快生产。〔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对2022年4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延至2023年6月30日。〔人民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对2022年启动的新一轮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进境粮食加工业务,对进境粮食初审实行“不见面审批”“随报随批,当日办结”。支持辖区地产果蔬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建立出口果蔬查检绿色通道。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和禁限管控咨询服务,助力辖区白瓜子、大米、豆粉等优质特色农食产品拓展国际市场。〔佳木斯海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围绕打造绿色食品精深加工千亿级产业集群,立足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大豆、玉米、水稻等粮食精深加工和肉、蛋、奶等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进园区,每新落地一户规上食品精深加工企业,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达到2000万元产值,再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奖励。每新落地一户世界500强等国内外具有品牌影响力的食品精深加工企业,给予引进单位2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达到2000万元产值,再给予引进单位20万元奖励。〔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经合局、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对引进的投资1亿元以上的乳品加工项目,政府负责协调企业建设用地,在依法依规情况下可采取多种供地方式,满足企业需求。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项目引进单位1%的奖励。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结后,两年内没有有效利用或未达到合同中利用标准的,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内容等采取相应处理,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对2023年1—4月份发展棚室果蔬生产规模5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每平方米2元的供热补贴。〔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领导包保机制作用,确保政策措施宣传传导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走千企访万户”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利用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多渠道进行宣传,确保本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应享尽享。
(二)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坚持“快、准、实”的工作推进标准,最大限度缩减工作流程,破除政策落地“中梗阻”,确保政策措施“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和底气,提振全市上下抓经济、促发展的精气神。
(三)细化政策实施路径。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本政策措施所有数据认定以统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数据为准,按照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兑现奖励和落实补贴政策,省市奖补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兑现。
(四)持续全程跟踪问效。本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与能力作风建设相结合,纳入“四个体系”统筹推进,强化责任担当和评估督导。市纪检、组织、宣传、审计、营商环境部门要全程跟踪问效,对政策落实缓慢或执行不力的单位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对虚报数据、冒领奖励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政策落实得力的要树立正面典型,加大宣传和奖励力度。
编审:王艳颖
编辑:李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