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2022-11-29 18:33:5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11月28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2〕34号,涉及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2〕34号

当事人: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RPQYP77

住所(住址):湖南益阳市安化县经开区茶酉社区金茶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宝

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7日,我局接到长沙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省抽不合格报告书(报告编号:YP2022W0083),在重药控股益阳博瑞药业有限公司抽检的标示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连翘(2203001批号)【含量测定】“连翘苷”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含连翘苷应不得少于0.15%”,检验结果为“0.08%(不符合规定)”。

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送达和初步调查核实,因你公司当时正在整体搬迁,无法进行现场检查,8月4日再次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该公司涉案中药饮片连翘的购销存以及召回情况进行了核查。

2022年7月12日,我局依法按程序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4日、25日从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采购批号为2203001的中药饮片连翘30kg、20kg,购进单价均为135元/kg,货值金额共计6750元。3月25日至6月22日,以169-270元/kg的单价将上述中药饮片连翘分别销售至安化县马路镇中心卫生院、安化卫宁精神病医院等医疗机构(含4月27日抽检0.5kg),销售金额共计10159.5元,实际销售利润为10159.5-6750=3409.5元。

2.你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进行了认真整改,并提供了整改报告,还实施了主动召回,但因为召回难度大,实际召回数量为0。

3.经现场核查你公司购进记录、验收入库以及储存保管与销售记录,均能现场提供资质审核、购进票据、随货同行单、验收入库单、销售记录以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未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自行书面提出恳请免予处罚的申请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证明你公司作为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以及经审批的经营范围。

2.长沙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省抽不合格报告书(报告编号:YP2022W0083)以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连翘抽检不符合规定,依法定性为销售劣药,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并告知。

3.《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你公司现场提供的首营品种与企业资质审核材料以及《购销记录》《销售清单》《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购销存记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及调查取证合法、有效,你公司购进销售劣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你公司提供的《药品召回通知单》《追回和整改情况报告》《请求免予处罚的报告》证明你公司按GSP要求规范经营,并积极配合调查,扎实整改,主动召回,减少违法行为危害,申请免予处罚或免责处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购进销售的中药饮片连翘抽检【检查】“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应依法定性为销售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送达不合格报告书并开展调查核实时已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09.5元。

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2〕34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处罚结果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409.5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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