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融媒·帮您办|2628119】全国交通安全日将至 律师带您了解关于交通安全的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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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年12月2日是第十二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宣传主题为“文明交通,你我同行”。本期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律师肖翠平带您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常见的法律问题。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向雅祺)今年12月2日是第十二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宣传主题为“文明交通,你我同行”。本期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律师肖翠平带您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常见的法律问题。
问: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同一个人,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肖翠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首先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范围内理赔,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
问:车辆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肖翠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问:车主和司机是雇佣关系,发生事故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肖翠平: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车主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如果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应当是责任自负。
对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明确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问:想买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
肖翠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条的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