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瓜农刺死城管案再开庭: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仍是争议

2023-11-29 20:35:00 - 界面新闻

2023年11月28日,“瓜农刺死城管”案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爱武的父亲王军宏告诉界面新闻,庭审持续将近8小时,并未当庭宣判。不过,“法院方告知,庭审结果最快会在下月出来。”王军宏说。

此前在4月7日,该案在兰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因被告人王爱武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无受审能力,当日只有哥哥王爱文出庭受审,案件并未进行宣判。一审后不久,即4月18日,王爱文被取保候审。

据王军宏透露,在这次庭审上,王爱武仍未未出庭。王军宏表示,此次审理的主要内容为王爱武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部分以及全案的附带民事部分。他告诉界面新闻,该案刑事部分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案发当天王爱武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以及案发时王爱武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王军宏父子三人是来自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的瓜农。2018年7月18日,王姓父子三人在摆摊出售西瓜时,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城管一死两重伤。次日,父子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父亲王军宏被释放。

2019年8月29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爱文、王爱武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19年8月,兰州市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显示,此案曾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兰州瓜农刺死城管案再开庭: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仍是争议

起诉书显示,2018年7月17日20时许,即案发前一日,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北执法中队副队长李富文及杨彬彬等城管队员在“中广宜景湾·尚城”小区巡查执法时,发现王军宏父子三人占道经营卖瓜,欲收缴电子台秤等经营工具,双方遂发生争执。期间,王爱武对李富文、杨彬彬进行拳打,后经民警协调,要求双方次日前往派出所处理。

次日,李富文等人发现王军宏父子并未依约前往,当日11时许,在得知王军宏父子在北面滩新村二村村内路边售卖西瓜后,李富文带领王翔军、丁建涛等十余城管队员到达该处,对电子台秤进行收缴,双方发生冲突。随后,悲剧发生。

兰州市检察院认为,王爱武、王爱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爱武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王爱武在案发时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该案一直以来争议的焦点。据媒体报道,王爱武在案发后共做过三次精神鉴定,前两次结论为王爱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第三次结论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2016年司法部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精神障碍者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在发生危害行为时,由于精神症状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

29日下午,王爱武的辩护律师告诉界面新闻,并不认可这三次的精神鉴定报告。他称,2019年曾提交过第四次精神鉴定申请,但最后因为各种原因只做了鉴定受损能力的报告。他认为,基于案发当时的刺激情况,被告人是处于自卫动机去实施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他本身有精神疾病史,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辩护律师说。

父亲王军宏谈到,小儿子的病情是导致这起悲剧的关键原因。王军宏称,小儿子王爱武患有精神疾病至少9年,2012年在部队服役期间曾因精神失常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于2015年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丽惠告诉界面新闻,根据自己办案的经验来看,要着重审查该案所涉及的三份精神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邹丽惠认为,鉴定机构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按照鉴定的原则要求进行公正鉴定,“也希望能够公开王爱武的三份精神鉴定报告。”

界面新闻注意到,因案情复杂等因素,2021年9月,该案才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于2022年12月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该局聘请有关人员对王爱武进行了精神状态及受审能力鉴定,鉴定意见是:王爱武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目前应评定为无受审能力。2023年3月底,兰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王爱武中止审理。

29日,王军宏向界面新闻表示,庭审上,因为争议的焦点问题,并未提出明确的量刑意见。同时,被害人方提出共约223万元赔偿,王军宏也表示不合理。

王军宏表示,大儿子王爱文的辩护律师负责本案的民事诉讼部分。律师称,本案中城管人员一死两重伤,均非王爱文所致,且王爱文对王爱武伤人并无帮助。王爱文虽与部分城管人员存在一般性的厮打,但这是他被城管人员殴打后的正当防卫,也没有产生伤害后果。因此王爱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辩护律师表示,公诉人在4月7日一审开庭时明确,不认为事发当天城管人员是执行公务。他表示,案件的起因是李富文作为副中队长,滥用职权召集十多名城管人员进入瓜农租住并停车的城中村殴打,其本人有严重过错;参与此事的城管人员,也存在过错。因此,应根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同时,李富文也应对此案造成的1死两重伤的结果承担责任。

针对民事部分应向谁提出索赔,邹丽惠也认为,案发现场的城中村并不是城管人员的执法地点,并且结合案情也不应该向王姓父子进行索赔。“在执行职务时,遭遇重伤或死亡,应向所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起民事诉讼赔偿。但结合本案,城管人员有故意引诱他人违法犯罪的嫌疑且并不在执行公务期间发生悲剧,也不该由国家给予赔偿。”邹丽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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