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美”买单 法官提示:购买美容医疗产品和服务时留好凭证

2024-02-29 07:48:00 - 新疆网

转自:新疆网原创

核心提示:“本来想做最近很火的‘嘟嘟唇’,却变成疤痕唇!”春节过后,小佳(化名)将位于天山区的某美容机构告上了法庭。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向雅祺)“本来想做最近很火的‘嘟嘟唇’,却变成疤痕唇!”春节过后,小佳(化名)将位于天山区的某美容机构告上了法庭。

原来,小佳春节前在这家美容机构进行美甲美睫的培训学习。“看到最近网红都在做嘟嘟唇,我也想尝试。她便与美容机构的曹老师协商,以300元的价格进行纹唇手术。”小佳说。

术后,小佳的嘴唇并没有像预想的那样变好看,反而开始疼痛肿胀,并伴随大面积水泡,无法正常进食。

小佳连忙去医院就诊,最终诊断结果为皮肤组织细菌感染,医生建议小佳进行输液治疗。

小佳了解到曹老师并无相关医师资格证后,将美容机构及曹老师告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手术费、医疗费等费用。

受理此案后,被告曹某当庭辩称不认可小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声称:“我们达成交易时,小佳知道我仅有四级新疆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的证书,没有医师资格证书,而且在术后我反复叮嘱她不能吃辛辣刺激的食物,我认为是她不注意术后护理导致感染。”

庭审中,法官首先了解了涉案的纹唇手术实施地点、手术流程、手术执行人等相关内容。

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员王娟介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第十九条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由此可见,普通的美容美发机构以及无行医资格的人员无权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王娟介绍,本案中小佳实施的纹唇手术由非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证的人员实施,实施地点也非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培训学校,无法达到无菌手术的环境。曹某明知个人并无医师执业资格证,仍为小佳进行手术,导致其唇部受损,应当对其手术后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付责任。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被告曹某当庭赔付小佳医治费用700元。

近日,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

在2022年2月,并无经营资质的爱某在直播平台上得知了某品牌减肥产品,经协商成为该品牌代理,此产品并无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

自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爱某从他人那里购买了此款减肥产品,并打着“吃药1天就可以减脂1公斤”的广告,通过朋友圈以每包360元至598元不同的价格进行销售。

部分顾客食用后均有不同程度的恶心、头晕、干呕、口渴等不良反应。对此,爱某均告知其为正常反应。

随着投诉越来越多,爱某最终被抓获。经相关部门鉴定后,其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和铅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违禁成分。

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爱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示,随着美容技术的发展,美容服务已走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因美容或整形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消费者应理性消费,在购买产品和服务时留好凭证,记录下经营者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信息,防止美容美发机构频繁更名,导致维权时无法确认诉讼主体而败诉。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