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私塾 | 从信托项目风险处置看投资者应对机制的完善——以投资者知情权为视角

2024-02-29 08:05:56 - 市场资讯

信托私塾 | 从信托项目风险处置看投资者应对机制的完善——以投资者知情权为视角

从信托项目风险处置

看投资者应对机制的完善

来源:用益研究

信托私塾 | 从信托项目风险处置看投资者应对机制的完善——以投资者知情权为视角

编者按

信托项目因底层交易对手违约等情形导致信托产品延期或无法实现信托利益分配,从而进入风险处置进程后,投资者应对成为信托公司在这一阶段的核心任务之一。投资者知情权是投资者作为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是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何确定投资者知情权的内容、范围及行权方式,是信托公司在风险处置进程中确保尽职管理义务履行的基础。

01现有法规依据

知情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获得、知悉相关信息的权利。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代表的信托计划,投资者有权对受托人的管理行为是否尽职履责进行监督,而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知情为前提。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涉及信托投资者知情权的规定主要包含《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资管新规》等。

根据前述文件,信托项目项下投资者的知情权指的是投资者作为信托委托人/受益人享有的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对于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对于信托计划文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并有权获得信托合同文本原件;对于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查询;对于法定或合同约定应当由受托人主动披露的信息,有权知悉。

02司法裁判标准

(一)投资者知情权的范围以法定及合同约定为准

1.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备查文件、信托事务管理报告、重大事项的披露,对于支持备查文件的内部论证文件、信托公司内部投后管理制度、回访记录、尽调报告等背后的“底稿文件”及向监管备案提交的资料,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属于信托公司应当披露的范畴。

2.信托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信息已能满足投资者知情权的,信托公司没有进一步披露相关明细资料的义务。

3.对于合同未有约定受托人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投资者主张知情权的信息指向不明确的,信托公司没有披露义务。

4.投资者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并非是无限的,对知情权的范围应当结合投资者本人的财产权益是否受到影响、信托公司已披露文件是否足以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信托机构的经营管理成本、知情权是否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二)投资者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1.信托文件对于投资者知情权行权方式有约定的,以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为准,如相关披露文件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非公开信息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2.信托文件对于信托公司信息披露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委托人作为合格投资者,在签署信托文件时,有了解文件有关信息披露方式的责任。

03投资者应对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通过合同明确投资者知情权的范围及行权方式

信托公司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投资者知情权的范围以及行使知情权的方式。

针对投资者知情权的范围,以法定及约定为原则,以投资者能够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为限。信托公司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应以受托人实际掌握的相关文件为限,且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受托人业务相关方等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针对投资者知情权的行权方式,信托公司可结合相关材料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对行权方式做一定的限制。如针对备查文件,可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但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以避免信托公司在披露相关信息时涉及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法定及合同约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托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方式,并在后续管理中严格执行。

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托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限进行披露。对于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披露且已满足投资者知情权的,投资者在风险处置进程中提出额外披露诉求的,不予提供。如披露的内容涉及保密信息的,应取得投资者就相应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承诺,如涉及其他主体保密信息的,还应取得相应主体的事先同意后方可披露。

针对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托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信托公司应统一披露方式及途径,并做好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及管理,避免因通过非约定形式如微信、短信、电话等私下沟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而不被司法认可从而导致的违约风险。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