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读老师突然被辞还被欠工资

2024-02-29 15:00:43 -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高健通讯员邓可人)王先生的孩子浩浩(化名)存在一定程度的焦虑和多动症,上课无法集中精力,有时会影响课堂纪律,学校要求家长陪读。王先生因工作繁忙,聘请了小方(化名)作为浩浩的陪读老师,双方签订了《陪读协议》。协议约定,小方为浩浩提供个性化的方案设计、课程开发和执行,创建良好的教育环境,纠正浩浩的课堂行为,辅助其正确处理同学关系。双方还约定,陪读费用为每月8000元,如果辞退老师的理由不足,提前终止合同,则需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协议签订后,小方为浩浩陪读了三个月。某天,小方收到王先生的短信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议解除了合同,但是尚有五天工资未予结算,后小方无法再联系上王先生,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五天的劳务费并赔偿违约金总计一万元。

庭审中,王先生称已提前通知小方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同意支付五天劳务费。王先生认为小方未能履行好陪读职责,未提供教师资格证证明其资质能力,在教学过程中使用不当言语,导致孩子能力不升反降,并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小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方与王先生签订的《陪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协议约定期限一年,如王先生辞退理由不足提前终止合同,需在正式工资以外多付一个月工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方未尽到协议约定的陪读义务,且在小方陪读期间,王先生也未曾向小方表达过对其工作的不满,因此王先生提前终止协议的行为违反《陪读协议》的约定,其除需向小方支付工资外,还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金额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王先生要求小方赔偿两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双方《陪读协议》解除,王先生向小方支付五天劳务费并赔偿违约金总计一万元。宣判后,王先生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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