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2-12-29 15:16:19 -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动实现全市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我市出台了《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出台,对于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和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政策解读:

1、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保障对象标准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符合当地住房困难标准的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

2、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存量房屋情况,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切实增加供给。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标准的租赁型人才住房等项目,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

3、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是多少?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4、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运营管理?

建立和运用住房租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主体诚信档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5、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有哪些支持政策?

土地政策方面:

一是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二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

三是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四是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

税费保障方面:

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执行。

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是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金融支持方面: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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