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49号)

2022-12-29 15:57:02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9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49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9号)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江津区9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德感全面餐馆于2022年9月6日购进的瓷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瓷碗(复用餐饮具)共16个,本局抽样1000ml,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瓷碗(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从超市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瓷碗(复用餐饮具)时未索取、保留进货凭证复印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德感全面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江津区德感全面餐馆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德感全面餐馆销售瓷碗(复用餐饮具)超标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

二、江津区曼天米粉店于2022年9月6日购进的瓷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瓷碗(复用餐饮具)共11个,本局抽样1000ml,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瓷碗(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从超市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瓷碗(复用餐饮具)时未索取、保留进货凭证复印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曼天米粉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江津区曼天米粉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曼天米粉店销售瓷碗(复用餐饮具)超标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

三、江津区藤腾面餐饮馆于2022年9月7日购进的食用PP塑料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PP塑料碗(复用餐饮具)共28个,本局抽样1000ml,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食用PP塑料碗(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从超市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用PP塑料碗(复用餐饮具)时未索取、保留进货凭证复印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藤腾面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江津区藤腾面餐饮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藤腾面餐饮店销售食用PP塑料碗(复用餐饮具)超标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

四、江津区小抄手餐饮馆于2022年9月5日购进的瓷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瓷碗(复用餐饮具)共17个,本局抽样1000ml,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瓷碗(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从超市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瓷碗(复用餐饮具)时未索取、保留进货凭证复印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小抄手餐饮馆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江津区小抄手餐饮馆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小抄手餐饮馆销售瓷碗(复用餐饮具)超标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

五、江津区鸿福餐馆于2022年9月6日购进的瓷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瓷碗(复用餐饮具)共110个,本局抽样1000ml,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瓷碗(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从超市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瓷碗(复用餐饮具)时未索取、保留进货凭证复印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鸿福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江津区鸿福餐馆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小抄手餐饮馆销售瓷碗(复用餐饮具)超标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

六、江津区小哥餐馆于2022年9月6日购进的食用PP塑料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PP塑料碗(复用餐饮具)共61个,本局抽样1000ml,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食用PP塑料碗(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从超市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用PP塑料碗(复用餐饮具)时未索取、保留进货凭证复印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小哥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江津区小哥餐馆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小哥餐馆销售食用PP塑料碗(复用餐饮具)超标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

七、江津区聚来香餐饮服务馆于2022年9月6日购进的瓷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瓷碗(复用餐饮具)共80个,本局抽样1000ml,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瓷碗(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从超市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瓷碗(复用餐饮具)时未索取、保留进货凭证复印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聚来香餐饮服务馆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江津区聚来香餐饮服务馆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聚来香餐饮服务馆销售瓷碗(复用餐饮具)超标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

八、江津区熊妹卤菜店餐饮店于2022年9月6日购进的瓷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瓷碗(复用餐饮具)共20个,本局抽样1000ml,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瓷碗(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从超市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瓷碗(复用餐饮具)时未索取、保留进货凭证复印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熊妹卤菜店餐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江津区熊妹卤菜店餐饮店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熊妹卤菜店餐饮店销售瓷碗(复用餐饮具)超标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

九、江津区众聚餐饮餐馆于2022年9月7日购进的瓷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瓷碗(复用餐饮具)共48个,本局抽样1000ml,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瓷碗(复用餐饮具)为当事人从超市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瓷碗(复用餐饮具)时未索取、保留进货凭证复印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众聚餐饮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江津区众聚餐饮餐馆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江津区众聚餐饮餐馆销售瓷碗(复用餐饮具)超标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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