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 e 课堂】202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业务培训采购人互动答疑实录

2022-12-29 18:03:01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1.小型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还是小微企业?

 答  2020年底财政部颁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即46号文,对中小企业有明确的定义,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也就是说,在46号文中统称的“中小企业”实质包含三个类别,不仅包括中型和小型企业,也包含微型企业,所以说小型企业既属于中小企业,也属于小微企业,这是不冲突的。

2.请问财务人员可以负责单位采购工作吗?

答   这是由单位的内控制度决定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采购工作必须由哪个部门负责,所以财务人员负责政府采购当然是可以的。

政府采购工作是财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中来看很多预算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都是财务部门的相关同志。财务人员可以组织采购,但同时其他部门人员,比如使用部门、监督部门以及和项目有关的所有部门人员都可以参与进来,最终明确一个归口部门来共同来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与此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以上几种情况下,涉及回避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回避。除此之外,作为财务人员,是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

3.采购形式很多,如何确定要采购的物品用哪种采购方式进行?

答  我们选择采购方式是按照法定的适用情形来确定的。比如,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这种采购方式。如果采用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需要经过相关财政部门的批准。除此之外,其他采购方式都有法定的适用情形,可以一一对照来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在这里还要把握一个原则,采购方式的选择第一要合理合法;第二还要考虑到采购的绩效,也就是不能矫枉过正。有些单位为了合理合法把一切项目都招标,认为这是最公开、公正的,其实是没有必要的。这样做,不仅会耽误时间,而且效率上得不偿失。不仅如此,有些项目并不一定适合招标。比如,有一些需求不明确,规则、标准不统一的项目需要多次谈判和磋商,采用谈判和磋商好一些。

4.学校采购要注意哪些?

 答   学校采购和其他采购在很多方面都是一样的。如果是高校采购,需要一些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在采购组织形式、进口产品审核、采购方式变更等方面有特殊规定。另外,以湖北省为例,高校有一些科研所急需的科研项目,可以不执行招投标程序,这类项目以效率为先,这是高校的特殊之处。

高校以外的中小学采购,则是按照通用的政府采购的法则、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有特殊的规则,包括地方的特殊规定,根据特殊的规定执行就可以。同时应当注意,高校可能涉及的部门比较多,那就要求预算单位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各个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5.政府采购法49条提到“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那么工程追加项目能否是一个合同呢?

 答   无论是工程还是货物和服务,如果是符合采购法49条规定的情形,是可以追加政府采购合同的。法条上讲的“可以追加”肯定是要和原合同标的相同,原合同条款是不能改变的。这里要注意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6.找人做科研报告、初步设计、审计报告,需要执行政府采购吗?采用哪种方式呢?

 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是否执行政府采购主要看两点:第一是否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第二是否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如果所采货物、工程和服务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是要依法委托集采机构来代理采购的;如果所采货物、工程和服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同时没有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就要看是否达到了采购限额标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也是要纳入管理的。至于用哪种采购方式,前面也说到过了,各种采购方式都有适用情形,在这里不再展开说了。

7.我们有个200多万的项目,有土建和仪器设备采购,采取哪种方式采购,程序是怎样的?

答 土建和仪器设备是不同性质的采购,涉及不同性质的采购项目,如果是打包作为一个项目来采购,首先第一步要确定项目性质。87号令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即项目具体是属于土建工程还是货物采购,确定之后再选择采用哪种采购方式,也是根据项目本身特点、项目金额以及项目各种适用情形而定。

一般来说,各种采购方式都是有基本流程的。以招标为例,首先要编制相关采购文件,再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文件,接着组建评标委员会来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出来之后,再发布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公告,最终签订合同。在此过程中,如果有质疑投诉需要相关人员配合,最终履约验收、支付资金、档案保存后整个采购流程就完成了。

8.涉密项目采购计划已审批或备案完成,可以线下走询价流程、签订合同,然后到政府采购平台合同备案录入吗?

答   关于涉密采购,2019年财政部和国家保密局在9月发布的《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里面对涉密政府采购的注意事项已经明确。第一,涉密政府采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是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这些都不能对外发布。第二,提问者提到“可以线下走询价流程、签订合同,然后到政府采购平台合同备案录入吗?”对此,由于各地管理政策不太一样,还是以本地的财政部门的监管政策为准。在这里也提出一个建议,如果项目允许备案,那在操作时,只是备案和通用项目有关的内容就可以了,涉密部分尽量不要在系统里面展示出来。

9.涉密项目需要走交易或卖场流程吗?

 答   具体的交易规则是以本地的财政部门规定为准。那么,还有一个通用的政策,就是涉密的项目,不能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特别涉密信息甚至是敏感信息都不对外发布。

10.医疗设备的维保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吗?

答  单一来源采购有严格的适用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简单来讲,就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个。

其中,医疗设备的维保可能涉及一些进口设备的维保。据了解,某一些进口医疗设备厂商通过各种硬件或者软件手段,锁定了跟它适配的相关耗材,后续通过高价以出售耗材的形式来弥补一开始机器出售价格低的这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看具体情形,如果其他供应商也可以做维保,那么只要有一家以上的供应商能够参与竞争,也就是只要能够有竞争出现,就不能随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这算是单一来源采购里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形,适用的时候要非常的谨慎,不能随意采用。

11.老师讲课时说如果单位采购一批设备,多个供应商提供同一种品牌,视为一个供应商,那么这个时候是否按照品牌来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这样一来,是按照综合评分确定排序还是最低价成交?报价相同时,采购人自选可以吗?这个时候还需要设置核心产品吗?

答   这是关于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的认定问题。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只要是提供了相同品牌的产品,不管提供的型号是否一样,都应当视为一家供应商。87号令对相同品牌竞标的限制比修订之前更加严格,可以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

12.在培训中了解到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具体情形,感觉和实务中采用这两种方式的情形不太一致,会有什么问题吗?

 答  选择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只要是符合相关的适用情形,就在某一个适应情境下选择相对应的采购方式,是没有问题的。只不过现行的法律法规下有一个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各地都不太一样。如果达到了所在地的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因为项目特殊需要采用其他方式,是需要报批的。除此之外,如果不需要报批,根据不同的适用情形来确定采购方式就可以了。至于是否需要磋商/谈判,是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具体情形来确定的。一般项目规格标准不统一或者项目需求很难描述,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关方案的,或者是各种服务比较复杂的项目就需要通过多轮的磋商来执行。

13.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金额如何界定?

答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根据集中采购目录来决定的。比如说,黑龙江省有本省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要进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要进行分散采购。

(答疑讲师康邓禹/文字整理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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