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山市分公司永昌营销服务部被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因对个人代理人管理不到位

2023-12-29 20:10:25 -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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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山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保金罚决字〔2023〕9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山市分公司永昌营销服务部(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其对个人代理人管理不到位,导致个人代理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2020年第11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山监管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山市分公司永昌营销服务部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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