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券商投行业务评价办法添了“科技”加分项,监管问责扣分标准也定了

2023-12-29 21:16:00 - 界面新闻

12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优化执业质量评分方式,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督促投行强化质量意识,加快从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转变,引导证券公司全面提高投行业务质量。

有券商非银分析师告诉界面新闻:“此次《评价办法》修订,着重从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分构成等方面进行优化,以引导投行业务更加注重科创类产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战略目标。此外,这也有助于推动投行业务专注于其核心职责和主要业务,确保投行业务的质量,从而降低由于投行项目质量不佳而带来的风险。”

中证协指出,根据监管需要,此次主要从四方面进一步修订《评价办法》:

新版券商投行业务评价办法添了“科技”加分项,监管问责扣分标准也定了

一是包括扩大评价范围,在股票保荐业务基础上,进一步纳入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基本实现投行业务全覆盖。

二是突出功能导向,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加分项,引导投行更好发挥服务科技创新功能。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将报送中国证监会,供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白名单、行政许可等监管工作使用,同步强化声誉约束和行政约束。

四是做好评价衔接,充分利用现有的其他投行业务单项评价结果,保持监管标准统一,尽量不增加行业机构负担。

修订后,《评价办法》形成“1+4+1”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第一个“1”是指内部控制评价,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4”是指执业质量评价,反映证券公司4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的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情况。第二个“1”是指调整项,主要反映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

其中,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分为25分,具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沿用原《评价办法》中的“内部控制”指标,基础分15分。二是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沿用并整合原《评价办法》中的“业务管理”指标,基础分10分。

将原“业务管理”指标整合到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考虑是,“业务管理”指标反映证券公司对投行项目的内部管理流程,实质上是通过对项目的穿行测试来检验内控的执行情况,属于投行内控的一部分。

执业质量评价的基础分共计75分。统筹考虑业务规模、市场影响等确定四类投行业务各自的基础分,股票保荐业务35分、债券承销业务20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10分、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10分。每类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进一步区分为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两部分。

同时,明确了监管问责的扣分标准。对被出具投行业务相关行政处罚或暂停、撤销投行业务资格措施的,每次扣8分;因投行内部控制问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根据采取的不同措施扣分2分-8分不等;因投行内部控制问题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2分;因投行内部控制问题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分。此外,责任人员被监管问责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扣分。

按照最终评分,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投行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原则上得分排序前15%—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序后15%—20%的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

参与评价的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如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撤销业务资格的,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发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且其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与证券公司构成重大关联的,证券公司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评价期结束后,证券业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投行项目评价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回溯验证,持续记录与评价内容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投行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人员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投行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证券业协会将评价结果报送证监会,同时抄送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供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此次《评价办法》将进一步强化结果应用,不但将继续向社会公布,发挥声誉约束作用,还将与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白名单、行政许可等机制挂钩,发挥行政约束的作用,使评价“硬”起来。证券业协会在规则修订过程中已经同步开展了2023年的评价工作,目前已经基本完成,预计即将发布结果。

责任编辑:刘万里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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