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全面开启!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来了→

2023-12-29 21:31:17 - 政府网站

转自:唐山发布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为提高普查员入户登记的工作效率,方便普查对象填报普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部分个体经营户。此次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按照普查方案要求,2024年3月10日前完成“一套表”调查单位普查登记上报工作,4月30日前完成“非一套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普查登记上报工作。

二、在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普查登记期间,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进行登记工作。请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提前准备《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经营证照、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企业台账等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由熟悉本单位经营情况的人员,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采用自主填报方式填报数据的单位,请登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https://5jpcjcl.stats.gov.cn/survey),或在微信登录“五经普自主填报”小程序,按照要求填报普查登记表。如普查对象是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请同时将填写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导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报送投入产出调查登记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普查对象单位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对象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数据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如工作中遇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唐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本县区普查机构举报。唐山市举报电话:0315-2844995。

衷心感谢您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唐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

编审: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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