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新疆分公司团体业务部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2024-03-29 21:05:09 -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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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51号,王梅放(时任中国人寿保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团体业务部总经理)(简称:中国人寿),其对中国人寿保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批准或备案保险条款、费率事项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王梅放(时任中国人寿保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团体业务部总经理)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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