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典编纂再迈步:《绿典之路》夯实理论基础,凝聚学界共识

2023-04-29 11:17:36 - 澎湃新闻

环境法典编纂再迈一步。4月28日,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绿典之路》第一阶段成果发布暨法典编纂研究座谈会”在国家图书馆典籍博物馆举行。

环境法典编纂再迈步:《绿典之路》夯实理论基础,凝聚学界共识

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自2017年起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重大项目,包括“外国环境法典翻译”“环境法典编纂基础理论研究”“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三大部分。经过五年多努力,在全国近200名专家学者的分工协作下,圆满完成既定研究任务,取得丰硕成果。

“作为学者,我们会为环境法典提供学术支撑和贡献力量。”十四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表示,这只是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路上的一个逗号,后面还会有第二阶段、第三阶段,非常期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能够把环境法典的编纂正式纳入国家立法规划,“我们也期待有更多人关心支持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帮助我们为中国出台继民法典之后,再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来自实务界与理论界的6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对环境法典编纂已有成果表达肯定,并围绕法典编纂相关主题展开研讨。针对环境法典编纂的第一阶段成果,有学者建言称,环境法典编纂最核心和关键的问题在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环境法学界应对此形成较高共识,同时还应从社会治理角度来定位环境问题,在法律条款中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夯实环境法典编纂理论基础,凝聚学界共识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要特征,首次提出“统筹立改废释纂”,明确把法典编纂作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立法形式。

“绿典之路系列丛书的出版,夯实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基础,凝聚学界共识,对法典编纂后续工作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在研讨会上表示,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这标志着环境法典的编纂已经由理论研讨进入立法实践。

她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进环境资源领域立法工作,现已形成了环境保护法等40余部法律,60余部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国家环境标准等构建的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体系,“环境法典的编纂总结提炼现行环境资源领域法律规范的共同价值,共通原则、共性规则与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协同发布,为新时代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工作成果,不仅是环境法史上的大事,也会对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则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谈起,认为环境法典的编纂修订和实施需要检察机关的参与,更需要检察公益诉讼发挥独特的司法保障作用。

他说,环境法典和检察公益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但是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程序构建可以实现协同并举,功能互补互补。

“一方面是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协同,比如在绿色优先原则的指引下,环境司法更加强调对生态环境为载体的公益保护,当环境法典以生态修复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公益诉讼程序中的诉前整改落实标准、法院裁判和执行等规则需要协同相适应。另一方面,特别规定、一般规定的协同性,公共利益保护规则在不同领域存在特殊性。比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保机构提起的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和社会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证据规则等等,都可以在环境法典中规范完善。”张雪樵表示,如何通过两项立法的功能互补、规则衔接,以实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的协调性和系统性显得尤为重要。

核心在于事实和价值判断,应从社会治理角度来定位

现行民法典的编纂经验或可供借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教授曾经深度参与民法典的编纂。他直言,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间,当时民法学界在方法论上没能分享足够共识,特别是在精力、时间的分配上,还有一些值得反思和改进之处。

他认为,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哪些是属于纯粹的环境法学问题,它是服务于理论建构需要的内容,哪些是属于环境法的问题,它要落脚成为环境法典上面具体的规则设计,可能还要在环境法学界里形成相对比较高程度的共识。

“可以讲,展现一部法典的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来讲,最核心和关键的还是事实判断问题和价值判断问题。”王轶直言,在环境法典所关注的社会生活领域中,究竟存在哪些类型冲突利益关系?对这些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策略究竟有哪些?我们采用协调策略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在这个领域中,我们已经有很多特别富有中国特色的探索,也有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应当在法典中得到相应的体现。”

此外,对于价值判断问题,主要涉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对冲突的利益关系做出利益取舍,安排不同类型利益实现先后序位,这些应当成为一部法典编纂关注的核心和重点,否则一部法典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就很难充分展现出来。”

他还表示,对于解释选择和立法技术问题,主要是一个决策机关尽快拍板决定的问题,“尽量不要让学界在这方面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进行相应的讨论。”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看来,环境问题本身具有超法律性和超部门法两个特性,“我们需要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定位环境问题,来看待或者准备环境法典的出台。”

她解释称,环境问题的本质究竟在哪里?实际上主要还是因为经济系统按照自身运作规律所产生的外部性负面效果,“这就要求我们就不能只立足于法律视角,需要看外部环境,尤其是经济系统或者政治系统,它需要法律在其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定位环境问题究竟需要法律来做什么。”

劳东燕认为,在此背景下,我们还需考虑因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效益和相应风险究竟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在制定环境法典当中,除了一些宣誓性的内容之外,要核心考虑相关效益和风险到底如何分配的问题,从而体现在法律条款当中,包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条款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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