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西双版纳发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十个严禁”的通告

2023-04-29 17:20:00 - 中国经济网

转自:云南网

云南网讯 为营造“五一”旅游良好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提升入州游客体验感、舒适度、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针对问题高发频发的重点,精准打击严重影响游客体验的违法违规行为,从重从严处罚扰乱市场、欺诈消费行为,西双版纳州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28日发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十个严禁”的通告。

具体如下:

一、严禁无证从业,胁迫消费。

对未取得资格从事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人员,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辱骂游客,违反操守。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如有辱骂游客、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的言行,违反行业操守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证,并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

三、严禁收取回扣,非法获利。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地旅行社未在本地办理分社备案经营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哄抬价格,操纵市场。

对消费者与宾馆酒店、民宿客栈预定客房并支付房费后,商家单方面毁约的,市场监管部门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商家不标明价格,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客房服务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禁价格欺诈,诱骗消费。

对餐饮业未明码标价,实物不一致,采用“时价”“面议”或违背交易习惯等的计价单位手段、模糊表述标示价格,诱骗消费进行交易;不出具消费信息结算清单,不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销售傣味、缅甸、泰国等特色菜品,谎称“食材正宗”“原产地”而质价不符,欺诈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告知不全,隐性消费。

对旅拍经营企业对服饰租赁、化妆服务、照片拍摄等服务未明码标价,在服装套数、底片数量、精修张数、加片费用、交片时间等未一次性告知,在化妆、拍摄、制作过程中搞隐性消费和强制消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停整改,并采用信用惩戒方式纳入经营者黑榜向社会公示。

七、严禁非法营运,议价拒载。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营运,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租车拒载、不打表、乱收费、服务质量不高等各类违规经营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严禁喊客拉客,强制消费。

对以反复纠缠、尾随、追逐、拦阻等滋扰方式向游客介绍包车乘车、住宿、餐饮、旅拍及其他服务;以阻拦、拍打车身、强登、扒乘机动车强行散发广告卡片、介绍服务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非法喊客、拉客、载客的个人和经营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从严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禁无证上岗,隐瞒真相。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禁网络造谣,恶意抹黑。

对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对恶意编造、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及抹黑西双版纳旅游形象、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从严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消费者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就相关内容进行咨询、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0691—212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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