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转自:中国吉林网
4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行动准则和法律保证,对促进我省气象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气象信息趋利避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二十六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多方联动合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开展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与灾害预报的联动,强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指向性。
明确发布主体唯一性,坚持传播广泛性和准确性。《条例》规范了气象预报、气象预警信息传播行为,要求媒体和个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气象信息。各类媒体编发天气评述或者气候评价等与气象信息相关的新闻报道时,应当客观、真实,切实解决气象信息传播不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职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明确推进气象数据安全合规有序开放,充分挖掘气象数据价值。为充分挖掘气象数据产业价值,《条例》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要制定气象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开展气象数据共享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共享的气象数据在相关行业、领域创新应用,以及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气象数据,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明确发挥我省气候生态优势,全力助推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和气候生态品牌创建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对区域内影响农产品品质的气候条件进行评定,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支持气象信息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中的应用,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组织开展气候宜居地、天然氧吧、避暑旅游目的地等气候生态品牌创建工作。
明确坚持“气象+”赋能行动,鼓励多领域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按照《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相关要求,《条例》规定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气象信息产业发展,鼓励将气象信息服务深度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在规划建设、能源开发利用、冰雪旅游、交通运输、电力保供、金融和生态保护等领域开展个性化、定制化气象信息服务。
另外,《条例》还对气象信息服务地方标准的制定以及农村、社区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王昕
摄影 郭亮
编辑:王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