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5-29 17:27:0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5月2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检罚字〔2023〕0004号)。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保关检罚字〔2023〕0004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张辛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143室

海关编码:3111980040

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中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申报报关单221820231000060260,第4、5项导热膏,件数:20罐,毛重:22千克,净重:5kg,申报总价25340美元,完税价格176493.1元人民币,经查该两项商品成分含“镓80-90%”,经实验室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未按规定申报进口检验。

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查问笔录、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548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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