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 要让他们埋单

2024-05-29 08:36:10 - 媒体滚动

转自:河北法制报

污染环境  要让他们埋单

□ 韩佳彤

日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宣告王某强、杨某强等十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审判告一段落。此案历经初审、发回重审、上诉,历时2年10个月,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强、杨某强等十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需支付涉案造成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04729.5元及应急处置费用34730433元,另需支付评估鉴定费用56万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王某强、杨某强在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杜某某、苗某科、李某光,非法接收天津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义乌某有限公司、陕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通某化工厂、山东莘县某化工厂共计千余吨危险废物,运输至赞皇县多处地点存放,再组织王某龙、杨某武等人在赞皇县多个村庄、山沟非法倾倒,倾倒废物发出刺鼻气味。后经检测,倾倒危险废物中含有汞、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危险物质,致使环境、土壤遭到大面积污染毁损。

由于此案涉案人数多、范围广、金额巨大,影响十分恶劣,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接收案件后,院党组高度重视,统筹部署推进案件工作。该院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此案,同时要求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涉及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移送办理。院领导带头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研究处理相关法律和实务操作问题,多次与公安、法院就案件会商研判,经过两次退查,两次延期。

经审查,赞皇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强、杨某强等十人在未办理危险物品处置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处置危险物品,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强、杨某强等十人的行为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环境损害价值和修复费用巨大,应当赔偿损失。赞皇县检察院依法进行了公告,期满后依法对十人非法处置危险物品、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4月30日,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强、杨某强等十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需支付涉案造成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06595.5元及应急处置费用33129143元,另需支付评估鉴定费用5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强、杨某强、李某、杜某某、倪某波、李某光、王某龙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3年10月24日,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强、杨某强、李某、杜某某、倪某波不服,均提出上诉。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该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不但让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还依法追究了犯罪分子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改变了当地以往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得利、政府埋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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